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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取具体措施如何“督促槐树洼村按照条例严格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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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7 10:30:5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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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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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在荥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本人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多次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检举索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荥阳市人民政府执意将信件转交被检举、揭发的单位(索河街道办事处),答复意见已经构成索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确凿证据,对于槐树洼村存在的违法行为,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派人送达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主任田志杰。
2024年7月5日,索河街道办事处通过荥阳市市长信箱答复,经核查,关于市民反映的槐树洼村在调整土地时独生子女父母末按二人份分配土地问题,因本轮承包期未满,暂时无法满足反映人诉求;关于市民反映的在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未多分一人份问题,索河街道办事处会在今后工作中督促槐树洼村按照条例严格执行。对于以上情况索河街道办事处会在今后工作中督促槐树洼村认真对待,严格落实。
    索河街道办事处没有采取具体措施如何“督促槐树洼村按照条例严格执行”,该答复明显属于敷衍塞责、避重就轻、弄虚作假,具体情况如下:
    一、索河街道办事处负有行政执法责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二、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国办发〔2018〕1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主要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事实和证据;(三)适用依据;(四)决定内容;(五)履行方式和时间;(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直接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的,送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严重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构成违法行为。索河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而不是通过口头方式向村委会主任田志杰说“既然群众提出意见了,你们就改正吧”,口头方式过于随意,缺乏权威性,不符合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整改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索河街道办事处主任直接负责办理本案,索河街道办事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当依法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派人直接送达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田志杰。
    如果索河街道办事处公职人员不知道如何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提请荥阳市司法局派出业务骨干或者律师全程督办指导。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在荥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


《责令改正通知书》参考文本
荥阳市索河街道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群众举报及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查明的事实,认定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严重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经研究决定,责令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责令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召开槐树洼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顿会议,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参加会议,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全体参会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派出领导干部列席会议、全程予以监督指导。
    二、责令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村民小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在春节、重阳节等节日发放村民福利物资时,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多分一人份。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例如土地流转租金)、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多分一人份。对于此前拖欠多年的独生子女家庭经济利益,应当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补发工作,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实施时间,补发期限应当自2008年6月11日起算。
    对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村民小组应当直接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无权讨论决定“本村是否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如果此前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已经作出“槐树洼村不予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决定,该决定不具有任何效力,村民委员会不得执行。如果此前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从未作出此类决定,村民委员会不得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槐树洼村是否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
     三、鉴于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村民小组长属于监察对象,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主任具有中共党员身份,如果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拒不执行本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将提请中共荥阳市纪委荥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国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置。同时提请中共荥阳市索河街道工作委员会对槐树洼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主任作出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
2024年X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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