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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发放米面油”作为普遍情形代替“年度收益分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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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10:17:1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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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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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发放米面油”作为普遍情形代替“年度收益分配”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
    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4年重阳节期间向老年人发放了米、面、油等实物,这属于特殊情况,不得以“发放米面油”作为普遍情形代替“年度收益分配”。
    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5年1月15日之前,根据2024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4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索河街道办事处备案。2024年度收益分配应当采取资金分配形式,不得发放米、面、油等实物。
     分配比例为:非独生子女家庭,根据股权证载明的股东人数进行分配。独生子女家庭,根据股权证载明的股东人数,另外增加1人份进行分配。
     对于各户取得的收益分配资金,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直接转入各户的银行账户,不得要求群众前往槐树洼社区领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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