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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陷入推诿扯皮、无人负责的恶劣状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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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1:47:3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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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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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陷入推诿扯皮、无人负责的恶劣状况
荥阳市人民政府:
荥阳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荥阳市人民政府负总责,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工作的管理机制。通过中原西路(塔山路-万山路)进行封闭施工以来的混乱情况,可以发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互不协调、严重脱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陷入推诿扯皮、无人负责的恶劣状况。
一、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道路封闭施工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应当由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公告
中原西路(塔山路-万山路)车道进行封闭施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发布公告。但是仅有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布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发布任何公告。
(二)中原西路(塔山路-万山路)的交通管理极其紊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出人民警察实施执法执勤活动,交通协管员在交通民警指导下承担部分职责。但是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玩忽职守、消极无为,根本不知道该路口有交通协管员自动上岗执勤。经过群众检举,该单位答复“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一中队安排警力到万山路与中原路交叉口施工现场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经询问施工方河南中豫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得知,因该路口设置有施工围挡,施工方担心影响道路正常通行,施工方安排施工人员在该路口疏导交通,民警现场排查发现该施工人员未穿警服且未对机动车作出罚款等违法行为,该志愿行为不属于冒充警察招摇撞”。
交通协管员承担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等职责,必须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基础知识、职业道德和执勤礼仪等方面的知识,交通协管员上路执勤必须在交通民警带领下进行。
河南中豫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自行安排施工人员在路口执勤,这些人员实际上属于交通协管员,上路执勤没有在交通民警带领下进行,自己拿个哨子胡乱吹、双手随意挥舞,耀武扬威、胡作非为、无法无天。
(三)机动车非法闯入非机动车道横行,无人查处
    机动车肆意进入中原西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极其普遍,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拒不采取任何查处措施。
二、处理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组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公职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道路施工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外发布限制交通措施的公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对外发布包含限制交通措施内容的施工公告。
(二)坚决禁止河南中豫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安排施工人员在路口瞎指挥。责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出人民警察到中原西路(塔山路-万山路)执勤执法,交通协管员上路执勤必须在交通民警带领下进行,统一着装,随身携带“交通管理协勤证”。新招聘的交通协管员,要经过集中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基础知识、职业道德和执勤礼仪等方面。交通协管员岗前培训一般不少于20天。已经在岗的交通协管员,也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5天的集中培训。  
(三)责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机动车非法进入中原西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应当在绿化带缺口处设立限宽设施,杜绝机动车闯入非机动车道、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构成严重威胁的恶劣行径。


          公安部文件:《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道路里程、交通流量和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各地公安机关为缓解警力不足的困难,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从社会上招考聘用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民警工作。目前,交通协管员已成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但是,一些地方交通协管员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个别交通协管员违规执法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勤执法活动,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交通协管员队伍的辅助作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受警力严重不足的制约,目前不少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县乡公路和“村村通”公路仍然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在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交通协管员数量,以适应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农村地区一般可按照每个行政村至少1人的标准配备交通协管员。新增的交通协管员,主要用于协助交通民警加强农村地区及县乡公路、“村村通”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二、严格交通协管员的招聘录用。招聘交通协管员,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具有一定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基础业务知识;原则上会讲普通话。聘用交通协管员,要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
三、规范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交通协管员在交通民警指导下,可以承担以下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群众求助。省级公安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交通协管员的工作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四、加强交通协管员教育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交通协管员的教育和管理。新招聘的交通协管员,要经过集中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基础知识、职业道德和执勤礼仪等方面。交通协管员岗前培训一般不少于20天。已经在岗的交通协管员,也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5天的集中培训。同时,要切实加强交通协管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交通协管员上路执勤必须在交通民警带领下进行,统一着装,随身携带“交通管理协勤证”。交通协管员服装和“交通管理协勤证”的式样,由省级或地(市)级公安机关统一规范,并与人民警察的服装、证件有明显区别。交通协管员有违法犯罪、严重违纪行为或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要予以辞退。
五、落实交通协管员经费保障。各地要合理确定交通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医疗保险,并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交通协管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安机关治安员队伍专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27号)规定,凡是无地方政府财政保障的,一律不得自筹经费招聘或留用交通协管员。严禁将交通协管员的经费支出与交通违法罚款挂钩,严禁向交通协管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六、维护交通协管员的合法权益。对阻挠交通协管员正常工作,侮辱、谩骂甚至殴打交通协管员的,要及时进行批评和制止;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关心爱护交通协管员,努力为他们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调动和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交通协管员中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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