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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拒不建立收益分配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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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2 22:09:3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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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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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拒不建立收益分配制度
荥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7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指导意见》规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现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推进集体资产抵押融资。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房屋、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创新集体经济股份制运行机制。支持中原银行、中原证券、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合作方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收益分配制度,依据成员持有集体资产份额进行收益分红,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制定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加强财政支持和政策激励,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到2025年,所有行政村都有集体经营收入,其中年经营收入5万元以上的达到80%以上。各级政府要把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加大投入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统计调查,做好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科学选取调查户和记账户,确保客观真实反映农民收入。加强考核评估,把农民收入增速纳入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和乡村振兴考核范围,进一步增加权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拒不贯彻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指导意见》,拒不建立收益分配制度,拒不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拒不向全体成员公示。
    荥阳市农业农村局、荥阳市财政局应当责令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收益分配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年度收益分配应当采取资金分配形式,不得发放米、面、油等实物。对于各户取得的收益分配资金,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直接转入各户的银行账户,不得要求群众前往槐树洼社区领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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