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面解决成员身份遗留问题
荥阳市农业农村局:
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成立,由于主要负责人田志杰工作能力低下、消极无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未能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在群众的强烈谴责之后,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被迫表态会按《荥阳市索河街道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相关规定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4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对村集体经济2024年的收益进行分配。拖延五年多才打算建立收益分配制度,目前已经出行了下列问题:
一、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人员的权益问题
2019年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至今,始终没有实施年度收益分配,这五年多时间必然出现部分人员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况,例如死亡、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等。
这些人员曾经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2024年度收益分配时不得忽略这些人员的权益。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的成员权益问题
这五年多时间必然出现部分人员应当增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例如因成员生育、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这些人员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增成员,必须依法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2024年度收益分配时不得忽略这些人员的权益。
三、处理建议
由于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扣押股权证多年,直到2024年6月才向群众发放,2019年制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登记信息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产生了大量成员身份遗留问题。
荥阳市农业农村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荥阳市农业农村局必须派驻工作组进驻槐树洼村,指导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面解决成员身份遗留问题。
对于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人员的权益问题,应当依法依归、实事求是处理。例如某成员于2020年死亡,应当分配2019年度的股份权益,由其继承人领取。如果某成员于2024年考取公务员,应当分配2019年至2023年度的股份权益,由其本人领取。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的成员权益问题,应当立即召开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2019年至今因成员生育、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分配股份权益。例如某成员于2020年8月生育一名子女,该子女应当获得2020年8月至今的股份权益,由其监护人代为领取。
(二)在解决这些成员身份遗留问题之后,荥阳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帮助指导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2024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如果2025年1月1日之前未能解决这些成员身份遗留问题,荥阳市农业农村局应当责令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擅自制定2024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不得直接依据2019年制作的股权证登记信息进行收益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