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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律师实习工作的监督指导(修正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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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8 18:39:3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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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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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律师实习工作的监督指导,切实保障实习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郑州市司法局:
     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实习人员是律师事业的传承人,是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希望所在和宝贵资源,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的人员大多都有一个律师梦,但是要实现这个梦想却面临着种种障碍。
     一、律师实习工作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由于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属于国家财政预算支付工资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编制极其有限,绝大多数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人员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队伍,只能进入律师职业队伍,但是寻找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困难重重,主要原因如下:
   (一)主观认识错误
   很多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实习指导律师存在错误观念,包括:
    1、是否接收实习人员、接收多少名实习人员,完全根据负责人、实习指导律师的主观情绪
部分律师事务所具有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但是不愿意接收实习人员,他们没有认识到接收实习人员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可持续发展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普遍义务,误认为“想收就收,不想收就不收,谁也管不着”。如果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拒不接收实习人员,那么律师职业就会逐渐消失,严重影响法治国家建设。
    2、虽然接收实习人员,但是设置各种歧视限制条件
    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打着“择优录用”的幌子,对于申请实习人员设置各种歧视限制条件。
    拒绝接收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实习人员,这些公民虽然通过努力拼搏取得国家司法部授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是在部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看来,那是一文不值,一票否决,不准实习。
    要求本科一批高校、全国重点高校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对于不具有本科一批高校、全国重点高校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申请人,一票否决,不准实习。
    要求30周岁以下,对于超过30周岁的申请人,一票否决,不准实习。
    要求有驾驶证,能够较为熟练驾驶车辆。对于没有驾驶证、不能熟练驾驶车辆的申请人,一票否决,不准实习。
      甚至还有更加奇葩的限制条件,居然限制性别,要求男性或者女性。
    (二)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的措施和办法不科学、不公正、不公平
     律师事务所既然宣称“择优录用”,应当通过考试才能判断优劣。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并没有组织书面考试,只有“面试”,所谓“面试”只不过是“见面聊聊”,主要询问实习人员过去的学习工作情况、收入情况、婚姻情况等与法律专业无关的问题,极少提出法律专业问题。律师事务所通过这种措施和办法剥夺申请人的实习权利,没有任何科学、公正、公平性。
   (三)律师事务所恣意剥夺侵害实习人员的基本权益
     通过各种各样的歧视、限制、打压手段,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面前被迫俯首称臣,律师事务所终于取得“重大胜利”,把实习人员给制服了,可以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恣意剥夺侵害实习人员的基本权利。
      郑州市区属于河南省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但是部分律师事务所给付实习人员的工资不足2100元,甚至还有0工资,普遍拒绝为实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二、整改意见
     律师事务所如此粗暴对待实习工作,导致实习人员长期处于国家法律阳光之外的阴影区,寻找实习单位比相亲择偶困难万倍。因为择偶是男女双方的共同需求,即使一方提出的条件极度苛刻,另一方还有自主选择权,可以去寻找其他异性相亲。
     律师事务所则不一样,因为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针对实习人员的歧视、限制、打压,实习申请人员并没有自主选择权,要么被迫含泪屈服、忍辱负重,要么被迫含泪离开郑州市,四处漂泊、心灰意冷。这种持续多年的恶劣风气,已经严重制约了律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实习人员造成严重的伤害,作为精通法律的律师预备人员,自身权利被实习单位肆意剥夺却毫无办法。实习人员成为执业律师之后,大多变得冷酷无情、无视公平正义、一心只想赚钱,对于法治社会建设埋下巨大的地雷。
     长此以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何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何在?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何在?
     郑州市司法局应当认真做好以下整改工作:
    (一)立即召集全市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整改专题会议,明确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责成各律师事务所向郑州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提交接收实习人员工作报告,包括接收实习人员的数量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实习指导律师姓名及简介等信息,不得设定毕业院校、学历、专业、年龄、性别、驾驶证等歧视条件。
   (三)郑州市司法局应当责成市律师协会建立实习人员招录信息公开专栏,凡是符合接收实习人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必须积极主动接收实习人员,不得拒绝履行社会责任。市律师协会应当认真审核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接收实习人员信息,不得发布设定毕业院校、学历、专业、年龄、性别、驾驶证等歧视条件的信息,必须注明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如果提出申请的实习人员数量超过某个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的最高限额,应当组织法律专业知识考试,根据成绩由高到低录用。不得以毕业院校、学历、专业、年龄、性别、驾驶证等歧视条件直接剥夺申请人的实习资格,不得以询问实习人员过去的学习工作情况、收入情况、婚姻情况等与法律专业无关的问题作为“面试”。
    (四)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人社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成立专项督导组,责成各区县司法局、人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对全市所有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拒绝为实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律师事务所,郑州市人社局、各区县人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最低工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郑州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应当关心帮助实习人员,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不让任何一名实习人员因生活困难而离开律师行业,有利于其安心学习,提高素质,增强行业凝聚力和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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