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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推进郑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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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09:54: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农委

处理时间

2025-1-6 08:55

继续推进郑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本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

  截至目前,郑州市各村普遍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普遍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为“XX市(县、区)XX镇(乡、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立即印发继续推进郑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文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帮助所有村民小组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确定为“XX市(县、区)XX镇(乡、街道)XX村XX组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督促指导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名为“XX市(县、区)XX镇(乡、街道)XX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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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12-30 16:46:07 |只看该作者
1.关于“指导帮助所有村民小组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答复
根据明年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此前的中央、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文件中,对于村民小组也是要根据小组资产、村民意愿等情况,由村民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无论从政府层面还是村民层面,都要充分考虑政策要求和现实情况,尊重村民意愿,不宜搞一刀切。对于具备改革条件、村民拥有改革愿望的村民小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做好指导帮助,但不宜强推所有村民小组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关于“督促指导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名为XX市(县、区)XX镇(乡、街道)XX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答复
目前我市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是按照2018年的印发《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注册登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或“××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2024年6月28日通过,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虽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的条款,但法律尚未正式生效,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细则,目前尚不具备进行更名的依据和规范。下一步,郑州市农业农村局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按照国家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办理责任人:郑州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改革处  马良  67186101
督办负责人: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史宝红 67178915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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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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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公民权  在2024-12-30 17:21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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