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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09:54:1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敬的领导:您好!
    我们是郑煤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荣煤矿)职工戴利娟、徐丽军,现向您控告马寨派出所副所长刘安玩忽职守、以投案自首为名为通缉犯闫森(男,汉族,现住郑州市农业东路绿城百合小区六号楼1单元3层东户)撤网一事。
                      犯罪事实与理由
    一、首要分子闫森带领300多名黑恶势力人员强占煤矿长达67天,给我矿造成经济损失800多万元
2009年5月22日,闫森伙同其父闫济道纠集闫圣伟、杨大伟等300多名黑恶势力人员强行到晋荣煤矿砸坏餐厅门及门锁,将该餐厅占领,造成工人无处吃饭、砸坏保卫科大门及门锁,封堵煤矿大门、阻止工人下井、阻止绞车司机开绞车、阻止送设备配件的厂家人员进入煤矿大门,造成煤矿技改工作全面停滞。2009年7月27日,被控告人闫森又纠集数百名黑恶势力人员手持大砍刀、钢管、木棒、手带红白手套闯入煤矿砍伤煤矿职工8名,占矿时间长达67天,给晋荣煤矿造成经济损失800多万元。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抓捕以闫济道等54人,2010年9月26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闫济道有期徒刑三年,首要分子闫森被通缉在逃。
   二、马寨派出所不知为何要为首要分子闫森撤通缉?
    2010年11月,马寨派出所副所长刘安为首要分子闫森以投案自首为名为闫森实施撤网,使得通缉犯闫森至今仍逍遥法外。

   参与犯罪的黑恶势力闫济道、杨大伟、闫圣伟等骨干分子均已被判处刑法。但参与指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闫森没有到案,其实施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比在案的其他参加者更为严重,有关司法机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尊敬的领导,我们有三个请求:一是请求追究马寨派出所玩忽职守罪;二是请求原办案机关应依法追究闫森的刑事责任;三是请求司法部门依照《刑法》第290条第1款追究闫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控告人:戴利娟13*******76
        徐丽军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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