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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伤残,逃避责任,冷漠而不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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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1:39: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园林局

处理时间

2011-11-29 14:09

投诉郑州市绿化管理处下属郑州市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环城分公司致人伤残,不负责任,冷漠处之。
2011年6月19日17时20分许,郑州市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环城分公司马彬驾驶豫AD9070号洒水车将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闫育红撞伤,昏迷。
闫育红送医院急救后,诊断为颅内出血,广泛脑挫裂伤,实施开颅手术,摘除部分损伤的脑组织,切除10×8cm颅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豫司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1】医鉴字第123号)。
事故由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五大队处理,五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彬违反“转弯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闫育红不负事故责任(郑公交认字【2011】第50233号)。
闫育红2011年6月20日入住郑大一附院,8月1日出院,期间闫育红家属多次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园林绿化公司环城分公司领导冷漠处之,7万多元的医疗费全部让闫育红家属自行垫付,后经闫育红家属多次要求,园林绿化公司环城分公司仅仅支付1.5万元医疗费。出院至今两个多月了,闫育红家属多次讨要剩余的6万余元的医疗费和二次手术的4万元手术费,园林绿化公司环城分公司以无钱为由拒不付款。
致人伤残,逃避责任,冷漠而不作为,这是郑州市园林绿化公司环城分公司的形象吗?
这是党领导下的,郑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园林绿化单位的形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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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1-21 08:25:4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我们会认真对待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有关部门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待调查结束后,我们将及时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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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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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28 15:46:47 |只看该作者
       接到网友关于“郑州市绿化管理处下属郑州市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环城分公司致人伤残,不负责任,冷漠处之”问题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绿化工程管理处整改落实。经了解:

一、 事故发生的经过

       今年6月19日17时20分许,绿化工程管理处环城队司机马彬同志驾驶AD9070号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沿花园路由北向南行至英才街向西右转正常行驶,此时由北向南行驶的闫育红驾驶的风雷牌电动车撞击到马彬驾驶车辆的后保险杠倒地受伤,马彬及时先后拨打了120、110并积极协助医院方、警方取证调查。

二、 事故发生后环城队采取的措施

      该事件发生后,环城绿化队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主动探望,并积极垫付医疗费用。6月20日早上派副队长靳锋伟、监察科长马怀义及当事人马彬带营养品前往河医大看望安慰伤者家属并垫付住院费5000元。之后,又于7月2日上午主动到医院垫付住院费10000元。7月18日上午再次派人带营养品到医院看望患者,恰逢患者自行从卫生间洗刷后出来,缓慢上床,行动基本趋于正常。与临床大夫沟通得知,患者可以出院回家养护,半年后再来医院做脑盖骨植入手术。当时患者家属情绪激动,一味提出让单位继续垫付住院费,但按当时了解情况医院住院账户上仍有几千余元现金,况且医院方已经通知患者准备出院,已不需要续费了。因此,环城队决定在第二次手术时再支付相应费用或者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2、积极与交警部门沟通。该事件发生后,环城队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工作,本认为事故责任不在我方,理由是:一是对方的电动车撞击我处车辆的后保险杠;二是发生撞击事件时,我处车辆已行驶过非机动车道。但无论环城队如何阐述,交警部门始终认定我方负全部责任,对方不负任何责任。至现在,我处还认为此认定不甚合理。

三、事故发生后对方的态度

      患者出院后,本人没有和环城队联系过一次,只有一位自称是患者哥哥的人曾打过两次电话,只是一味催要治疗费,根本一不愿提及商谈具体事故赔付事宜。考虑到我们是单位,对方是个人,如果不通过正常渠道彻底解决此问题,对方可能在今后多次加倍到我单位讨要治疗费等各种费用。因此,环城队在支付1.5万元后,就没有给对方支付任何费用,想通过正常渠道一次支付完毕。

四、绿化工程管理处对该事故的处理意见

      针对以上情况,绿化工程管理处认为,网络上反映的问题极不属实。因此,建议双方走法律程序,一次彻底解决。根据法院判决,再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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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1 10:14:3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对,就是这样。早就该治治这些非机动车了,最
好一毛钱也不要垫付,有要求让他们去法院告吧。我把这个帖子转到公安局去,让他们看看他们的人除了能罚机动车的款还能干啥?追尾能判前车全责,他们不觉得可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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