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我分局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在登记工作中,对新公司注册和老公司变更时的选址均有严格的审批要求。
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中,“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9条要求:“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我分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杜绝居民楼里违法违规开公司扰民现象。
2、关于“居民楼里开公司”及“民用建筑用于商业活动”问题,国家法律法规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7条规定:“分割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清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说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受到或有可能受到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造成的妨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相应的救济,即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害。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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