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投诉人反映情况的说明
经查:当事人为原郑州市广播电视局于1989年12月聘用的季节工,主要负责冬季锅炉供暖工作。1991年5月原郑州市广播电视局曾与当事人签订过一年的用工合同,此后未订立过任何书面合同。2009年12月,当事人向单位提出一次性补偿其退休金20万元的要求,原市广电局党委对此比较重视,但双方就补偿数额多次沟通未果,2011年5月12日,当事人将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诉至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从2011年3月19日(当事人满60岁)起按月支付当事人1300元退休金或一次性支付补偿21万余元。2011年6月28日,此案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当事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不愿留在单位继续工作,于是单位派专人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当事人当时并无任何异议。2012年4月17日,文广新局相关负责人与当事人本人及其子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进行了最后一次庭内调解,在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基础上,按照法院调解后的标准向当事人进行补偿,双方已经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2012年6月19日下午,按照法院通知,双方再次前往法院就撤诉和支付补偿金做最后处理。
二、对投诉问题的处理意见
鉴于此案现在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我们的意见是与市文广新局加强联系,及时掌握事情进展,等待此案有了最终结果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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