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
1、物业公司属服务业,涉及的税种在地税,因此物业公司属地税部门管辖,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国税部门对物业公司是没有管辖权的。
2、通常情况下,业主缴纳的水、电、气、暖费,由物业公司向每个业主收取后,统一交给水力、电力、燃气、热力等单位,以上单位向物业公司开具总价发票,而不针对每个业主开具分户的发票,因为统一开具后,同一涉税事项不再二次开票。
在地税发票改版之前,如果业主所要分户式缴纳水电气暖费的发票,物业公司可直接开具地税的发票;但地税发票改版后,此种发票不存在了,为了解决市民缴纳水、电、气、暖费索取发票的难题,受政府委托,国税部门单独设置了一类通用机打三联式发票,为业主解决此类问题,但需要物业公司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此类发票,国税部门不对物业公司征收相应税款,物业公司向业主无偿开具。但由于不涉及税款征收,国税机关对物业公司仍无管辖权,仅是出于解决市民索要发票的实际情况。
3、关于加价销售水、电、气、暖的情况。由于物业公司加价收取的情形和解释有很多(提取服务费、设备使用费等),必须经有权管理机关调查核实,确定属于哪类加价行为后再做相应处理,但一经确定属于加价并销售水、电、气、暖的情形,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国税部门需要对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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