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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国地税所得税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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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6 11:33:4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国税局

处理时间

2012-3-31 16:46

您好!
     我公司是2007年底成立,当时在高新区注册,所得税在国税缴纳,2008年从高新区转到金水区,由于没有国税业务,所得税由地税核定在地税缴纳,2009年公司变更了营业执照,增加了销售,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证,但所得税还在地税缴纳,现在多次去国税协调,国税说按照文件规定应在国税缴纳,让我们去地税协调,我们去地税协调,地税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有关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不让我们从地税把所得税转移到国税,现在在国税系统中显示我们是非正常注销户,要求我们重新补所得税。我们国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是金水区国家税务局南阳路税务分局,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是经八路税务所,我们现在恳请两家税务机关协商好,帮助我们解决此事,我们来回跑了有好多次,将近3年了,一直没有解决此事,对公司业务发展带来很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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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2-9 16:37:00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根据文件规定,我们不确定贵单位2008年从高新区转到金水区,是在税务机关办理注销之后到金水区重新注册登记,还是办理的税务事项变更手续。如果是注销后重新成立,则属于新增纳税人,所得税应当在地税缴纳;如果仅是办理变更手续即地址变更,则纳税人属于存续状态,所得税还应在国税缴纳。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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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5-23 14:00: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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