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李先伟,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员。2012年7月16日早晨6点56分左右,本人驾驶临时牌号为豫A612H9的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在朱屯东路雅居一方小区院内倒车时不慎撞上了牌号为豫AJT659的桑塔纳小轿车。我报警后,警察向我出具了我负全责的法律文书。当天,因为办理保险事宜,该法律文书需要交通警察支队盖章。我去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盖章时,一陈姓警官向我作出了编号为410102-110152171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我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为由,罚款100元。
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只能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我在小区院内驾驶车辆,撞上其他车辆的行为,因为我们小区禁止外来车辆进入,不属于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为由,罚款100元,属于对事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就是否应当罚款,我7月17日下午曾经向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的法律咨询人员询问,他亦承认,在小区内撞上他人车辆,不应当进行处罚。
尽管对于该100元罚款,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考虑到对贵单位的影响,故首先在此反映。希望能够撤销该违法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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