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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自己交统筹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不合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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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18 23:05: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人失业以后一直是自己交的统筹,可本人真的失业了。失业是失业交统筹是交统筹,失业和交统筹是两码事。失业人员以是否交统筹来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太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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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7-18 23:11:44 |只看该作者
希望下岗职工朋友也来说说你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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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7-19 11:05:05 |只看该作者
郑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文件《郑州(2011-14号)》不合理!
       郑州市当前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优惠政策已成为议论重点问题.已影响了社会的安定,郑州市2011(14)文件把相当大一部分(郑州市14万)失业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给取消啦.
其主要原因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上
     郑州市2011(14)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才能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认定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须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自谋职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6个月以上。
请看以下国务院、河南省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地念叨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2008-04-28 国务院办公厅
   (十一)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05-21)                               第四十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第四十五条:对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通知                      豫人社[2010]16号                                                           落实“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三分之二的补贴,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什么是灵活就业?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郑州市社保局一位牛主任解释说:“不管你有无工作,只要是缴纳社会保险统筹的就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就不是就业困难人员”。我们是因社会安定,企业改制而下岗、失业的,不管我们有无工作,国家让我们继续缴纳我们的个人社会保险金,国家关怀我们,我们也为减少国家社会保险金的巨大缺口做出了贡献。我们没工作、没钱时借钱也要缴纳统筹啊。怎么能说只要缴纳社会保险统筹的就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就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呢?真是荒唐到了极点。难道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就不算数了吗?
请领导能为下岗失业人员说句公道话我们深表感谢!
也请下岗失业人员加入“郑州下岗职工俱乐部“QQ群:244302890  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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