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登记和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我单位接到您的投诉后,结合职能,立即指派相关执法中队前往查处。执法人员在小区院内巡查时,确实发现有未随身携带犬证、不系犬链等不文明养犬现象。一方面,执法人员向犬主主动宣传有关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并督促其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犬证,按要求文明规范自己养犬行为。另一方面,执法队员找到该小区物业张经理,告诉其,要加大对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及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小区居民教育,不断提高小区居民的养犬意识,规范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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