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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联通利用宽带市场垄断强制捆绑销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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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14 20:46:2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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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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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71小时:26分钟

尊敬的郑州市工信委的领导:

你们好

我是河南中医学院的一名普通在校大学生,我之前一直在使用由郑州联通提供的无线宽带上网服务。具体是购买一种名叫校园先锋上网卡的一次性储值卡,其资费是30/100小时和120/500小时两种。之前一直使用的比较顺利,虽然仍然存在资费高,网速慢,易掉线,使用时间短,过期不能退款,收取端口费,无法覆盖整个校园等传统电信企业的痼疾,但是在我的学校只有郑州联通一家提供上网宽带服务的情况下,一切还是能够忍受的。

但这种情况在这个学期的开学发生了令人不愉快的变化。具体情况是开学第二天,我按照之前的习惯去郑州联通河南中医学院营业部买上网卡,由于要整个学期使用,所以想买张120元含500小时的卡,但是营业员告诉我没有货了,只有30/100小时的卡了,而且也剩不多了,而且短时间内无法补货。我回到宿舍后,给郑州联通客服10010打电话,向他们反映这个问题。但是郑州联通告诉我一个消息,中国国联通提供的校园先锋宽带上网这项服务即将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叫做校园1+”的新方式,并且正在整个郑州的所有大学进行强制推广。其具体内容是:将上网服务与联通手机号进行绑定,如果用户想要使用联通提供的校园宽带上网服务,那么他只能在同时购买和使用一个中国联通的手机号码,每月交缴纳3546元不等的套餐费。如果手机停机了,那么他的宽带也会被停止。这样也就造成了实际上手机和宽带捆绑销售的的情况。如果用户不再使用中国联通的号码,那么他同样不能使用郑州联通提供的宽带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的手机运营商如果想要进入河南中医学院,因为无法提供宽带上网,则会损失所有想要上网的同学(毕竟能够同时办理两个手机号的同学还是少数的)。加之我们学校目前只有郑州联通一家宽带接入商的局面,这也相当于变相强迫同学们使用中国联通的手机业务。而由于电信的分拆,中国联通(前中国网通)垄断着郑州宽带接入市场。那么这种通过利用宽带接入市场的垄断地位借以扩大手机通信市场的份额和业绩的做法是否是属于利用其在市场的垄断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呢???

虽然可以理解郑州联通希望扩大校园手机通信市场份额的初衷,但是这种初衷不能成为以“非此即彼”的方式强迫大学生们摒弃他们已有的移动或电信的手机号,去使用中国联通的手机号码的正当理由。参考媒体上的郑州市在校本科大专学生数量再加上数目众多的中专生,整个郑州的大学生数量要有近100万,这里面假如有个人电脑的的需要上网的有一半或三分之一,这个数目也要达到40万,而每个大学生每年要用200300元的宽带费,这个宽带接入市场的价值会达到上亿元。而由于中国联通在河南地区的优势垄断地位,加上中国联通的在大学内的强势捆绑销售,手机市场也会被中国联通强势占据。

结合着最近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电信和联通在宽带接入市场的垄断的调查以及对于结果的认定,中国联通郑州公司仍然顶风作案,这种行径实在是令人气愤。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这种行为予以纠正。还即将步入社会的莘莘学子一个安静平和的上网环境!!!拜托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830日通过,自200881日起施行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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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9 17:03:34 |只看该作者
已上报郑州市
网友您好,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行商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通信管理局统一管理,通信管理局采用垂直管理方式,最低下设到省一级,即河南省通信管理 局。您所反映的问题已上报郑州市,协调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处理,或请您咨询河南省通信管理局,0371-65974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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