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向文化路户籍室民警和社区民警李晓芬核实并调取户籍室监控录像,得知办理户口的群众为河南省机电学校老师,2012年2月16日下午,该老师带着新生儿入户相关手续,到文化路户籍室为其孩子入户。因河南省机电学校已于2009年12月整体迁移至新郑市,原学校所在地土地已转卖。根据《河南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第四条“对于人户分离人员,派出所尽可能动员其将户口迁到现住地,一时无法解决的要摸清情况,进行另册登记。对于职工属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已经搬迁或者本人和随迁家属工作已经调动,原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应通知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之规定,其孩子户口不能落在文化路分局辖区。文化路户籍室民警看过其手续后,耐心的给其解释,后又拨通社区民警李晓芬手机,说了情况,李晓芬当时在电话里又给其解释了相关规定,关于该单位集体户口迁移问题,我局曾多次通知该单位户口专管员王卫民尽快把单位集体户口迁移到新郑,以方便户口管理,但该单位迟迟未办理此项手续。2011年以来,该校户口专管员王卫民因种种原因,经常把户口底页交给个人来派出所办理,对户口管理工作不严肃、不认真。而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对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派出所进行管理”的规定,但该单位户口专管人员长期不尽职履责,因此,该校集体户口无法办理,我局也一直积极在想办法协调解决该校集体户口迁移问题。另外经查,河南省机电学校现在我辖区无集体宿舍,该老师在新郑新校区工作,也未在我辖区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因此,我局民警依照规定告知其新生儿可以随母入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