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请看郑州市政府法制办的答复:
网友你好,感谢你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十二款“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该《通知》生效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2010年5月10日以后执行。同时,第三款“三、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保时间从当选之月算起,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确因工作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其产生的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各区或街道办事处承担。”又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保的起始时间做出了规定,是从当选之月算起。结合这两条规定,《通知》明确的参保人员应该是2010年5月10日以后,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
并且《通知》第十三款还对补缴情况进行了说明和规定,2010年5月10日以后,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因工作原因未及时办理的,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