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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个老百姓参加人大选举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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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20 22:18:0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刚刚郑州电视台一套新闻上说今天郑州举行了下届人大选举,还说今天有5,6百万选民都去选举了,可是我活了几十了我们这儿也没搞过什么人大选举,附近很多村庄都没有听说过。我是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石羊寺村的村民,现在50多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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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5-30 17:47:25 |只看该作者


请看人家的人大代表选举:blog/static/260516*******117355621/

南湖区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2011-12-01 19:40:27|  分类: 政务公开

  
一、做好人大换届选举的意义
这次人大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这是全区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次生动实践。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领导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推动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十二五”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巩固国家基层政权,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顺利实现“十二五”各项目标任务,全力构建“五彩南湖”,打造江南水乡现代田园城区,全面建成惠及全区人民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坚持的原则
1、要坚持党的领导。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都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保证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
2。要坚持发扬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调动选民积极性,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参加选举。
3、要坚持依法办事。认真学习贯彻选举法,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四、换届选举的时间安排
换届选举确定2012年1月5日为选举日。

附:

桂苑社区选举工作日程安排

      环节              时  间              内             容                                                 备 注
组织准备阶段  10月—11月中旬  1.宣传发动。
                                           2.调查摸底。
                                           3.发放《致选民的公开信》
                                           4.制订社区选举工作日程安排。  
组织实施阶段  11月24日—12月30日     
1.公布南湖区选举委员会第1号公告:公布选举日、选民登记日、选民资格(11月24日)
2.选民登记。分别设立桂苑、冶金、民丰、三景等选民登记点:(12月1日-12月10日)
3.公布南湖区选举委员会第2号公告:公布选民名单。(12月15日)
4.提名推荐确定候选人(12月17日-12月20日)
5.公布选举委员会第3号公告:公布第一轮候选人名单(12月20日)
6.召开选民座谈会,安排提名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候选人。(12月21日)
7.公布居民选举委员会第4号公告:民主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12月28日)
8.召开居民组长会议,布置选民证发放(12月26日-1月4日)
9.投票选举日:召开揭晓大会(1月 5日)
10.公布南湖区选举委员会第5号公告:公布当选代表。  
总结阶段        1月9日—1月14日   1.选举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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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4-30 11:29:19 |只看该作者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自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依法惩处


  破坏选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所谓破坏选举,是指以各种方法扰乱、妨害整个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正常的进行。所谓妨害公民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利用各种手段使得选民和代表不能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行使自己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如不准公民参加选举活动;逼迫、诱使选民或代表不选举某人或选举某人等。其中,选民是指直接参加选举活动,选举产生县级以下包括县、乡、填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所有具有选举权的公民。所谓代表,是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下包括县、乡、镇等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至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以暴力妨害,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漏登选民名单。归纳起来,主要是:    ①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②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   
    ③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④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   
    ⑤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   
    ⑥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进行破坏;   
    ⑦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2)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即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选举开始以前或者结束以后以及是在选举权力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外的选举,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选举,各级党组织及其他民主党派的选举,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选举等,就不属于破坏选举罪的破坏选举。对之,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定罪,而不能以破坏选举罪论处。至于选举活动,则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补选的一切活动过程。   
   (3)破坏选举的行为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破坏选举罪。仅有破坏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能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 主要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况。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强迫或不让选民投某人的票,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选举进行中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因此,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当选,也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0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中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上述违法行为,每一种都可以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恶劣、严重的,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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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14:50:48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六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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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2-21 20:09:41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选举”,老百姓都没参加,就选出了所谓的“人大代表”,肯定不只我们这儿是这样,他们能在一个社区这样偷偷摸摸举行选举,也就能在别的社区这样办,从一个社区联想的全国,可以想象,由这样的“选举”方式选出来的“人大代表”里能有几个人是代表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而由这样的“人大代表”制定出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大事又有几项是以“代表人民,为人民服务”为出发点的?所以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想象出现在这么多的贪官和腐败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是为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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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2-21 19:26:53 |只看该作者
原来我村昨天也举行了所谓的“选举”,但是选举之前村里从未进行宣传过,老百姓都不知道,所以参加选举的村民也没几个,人大代表选举是国家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的政治事务,一切重要事情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而这样偷偷摸摸的选举能选出来真正的“人民 代表 大会”的 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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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2-20 22:25:44 |只看该作者
昨天晚上的郑州电视台《周末面对面》节目还刚刚谈了“假新闻”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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