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揭开中国最气蛋合同、最扯皮裁定、最儿戏判决之真相
原文见:Reporter/Article/219128.html
来源:网络 【前序声明】
1、本调查为原创系列纪实万字文,如有不实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2、受害者今已年近花甲,忍辱10年依然斗志不衰只为讨伐腐败。
3、反贪局长杨某边反贪腐边做生意,本系列将逐篇揭露。
【真相概要】
1999年受害人赵某与巩义北山口供销社签订价值35万元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合法持有全部房地产等证件手续至今。
2007年底巩义检察官杨景武小道消息得知涉及该部分房产拍卖与农行有关且有可图之利,立即动用职权,采用严查供销社账目等手段逼迫有关方面为其出具虚假证明手续,遂让亲嫂子刘玉香顶包恶意购买并与巩义农行行长崔俊卿串通一气签约,制造了一份堪称史上最气蛋合同书:即没有任何房地产手续的非法购买协议,自此后每年坐收数十万租金,让10多年来持有合法房地产等全部手续的赵某仍在杨景武摆布的扯皮裁定、儿戏判决之迷魂阵中含冤爬行。
杨景武为何能集“商人、党员、反贪局长”等多重身份于一身,并经市纪检部门查处后仍然稳坐钓鱼台,用他自己的话说:我是省纪委陈天福的表弟我怕谁?只要在巩义,谁也别想弄倒我!事实上,仅仅是省纪委五室副主任的陈天福因为杨景武违法之事多次插手打招呼,为其开脱罪责,包括目前尚未了结的徇私枉法参股经商等违法乱纪案件,最终让杨景武局长练就一身名存实亡的不烂躯体!
正所谓:常念生意经,无利不起早。滥用司法权,亲属来顶包。动用抢劫权,租金装腰包。背靠陈天福,设局迷魂套。
试问玩弄法律专家杨景武腐败之路还能走多长?其何时才能受到法律严惩?何时才能换回巩义人民的真正太平?且看网友记者调查又一个关于杨景武的案件:
【开篇点题】
杨景武为何能插足毫不沾边的房产买卖案?
毕归昭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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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笔者见到揭露真相含冤10年仍无说法的受害人赵氏兄弟。看罢100多页几十份案件材料后,老赵苦笑道:我跟巩义供销社的事很清楚吧?我拿钱买下的合法财产,这跟你杨景武有啥关系,硬是像第三者插足,抢走财物、强奸民意、侵吞租金,甚至叫检察院对我们合法调解书进行抗诉!为啥让我去钻到你布下的迷魂阵里跟你打官司?你堂堂的反贪局长咋成腐败头目了?
至于受害人赵某与巩义北山口供销社之间的房地产协议合法、合理性,在此不必赘述,很简单明了的巩义市法院分别于2001年5月6日下发的780号房产调解书、2007年11月5日下发的44号土地调解书就足以说明问题。
单说“常念生意经、无利不起早”的反贪副局长杨景武是如何设圈下套插足这桩买卖的。
2006年10月22日,巩义市农业银行挂牌拍卖位于巩义市310国道附近的一处四层房产,因该房产土地所有手续此前已经合法归赵某所有,赵即参与拍卖,后因产权瑕疵农行申请撤拍,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出让给赵某。
其间,农行法律顾问李双国将该有利可图的信息介绍给在检察院工作的表弟杨景武,让杨景武想办法弄成这桩买卖。杨景武便利用自己在检察院是检察长的虚假身份到处吹嘘,随即暗箱操作假借嫂子刘玉香的名义给巩义农行缴纳超低价64万元出让金,并采用查账等方式逼迫供销社等方面出具假手续,甚至登报遗失声明作废明明在受害人赵某手中的土地证合法有效手续。
2008年初,在杨景武实际控制了该房产之后,在当年2月份,杨景武将年租金的原8万元上调至11万元,而承租对象是巩义市交通规费征稽所。很多人为啥怕杨景武?关键是他的特殊身份。在巩义,特别是机关单位领导,只要不配合人家杨景武,那接下来的事情就是让人家审查账目看看咋揪你的小辫子。
这就不难理解,受害人赵某为了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花费十年时间都没有顺利办成,杨景武却叫嫂子刘玉香顶包,仅仅在三天内就让巩义市农行、供销社甚至私下交易租金的交通规费征稽所为其办理一切虚假手续。
受害人赵某恼羞成怒,明明白白的合法手续,却被这个检察官从中作梗,变魔术似的变为自己亲嫂子刘玉香的房产。
而在这份由检察官杨景武一手打造的最气蛋的合同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气蛋之处,也算是一个霸王条款,看上去这个“刘玉香(身份证号410*******06302)”只是付了64万元购房款,但是,这个房产却是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也没有规划许可证,也别说设计图纸了。为此,只是当初花了钱盖起4层房产的巩义农行非常霸气地在合同中注明:鉴于乙方(刘玉香)已经充分认识到在购买该房产后无法办理一切相关权属证件,甲方(农行)对于刘玉香此后一切不利后果,均不负任何责任。
依照杨景武的话说:只要买下这栋房产,没有任何手续我都不怕,只要每年能收取十几万租金,甚至将来租金提高到几十万,只要我在检察院,我还担心什么!任由你去告吧,在巩义,想扳倒我杨景武你们还嫩了点!!
受害人赵某告诉记者,为此,我们确实咽不下这口气,就上诉上访告状,可是真是没有想到,杨景武竟然能够动用一切力量设圈下套、甚至以非常规、非法抗诉等手段阻挠我的合法权利。一句话,杨景武竟然能假借巩义、郑州检察院的名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补充内容 (2012-2-22 09:17):
譬如说,在赵某发现杨景武的卑劣罪恶行径之后,便依法申请法院冻结了巩义市交通规费征稽所的房租缴纳款,但杨景武却打了个电话就能在法院的冻结期限之内,私自转走冻结款项。(有转款证明为证)
对此行为,赵某对申请冻结提出异议,经过郑州中院的复核之后,虽然赢得了官司,最终还是两手空空。
还有,法院对冻结的房产依法封存,杨景武竟然指使人员将封条撕掉。
再说说杨景武的表哥李双国。他是杨景武插手我们房产纠纷案的牵线人,他又是农行当初的法律顾问。巩义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李双国竟然蔑视法官大骂公堂,气焰及其嚣张。
至于原农行巩义支行行长崔俊卿在此不便多提,他胆大妄为地在杨局长授意下让一个装修工李继超顶包收取2年租金等违规违纪之事以后将专题介绍。
杨景武作为检察院的反贪局副局长,依仗自己的特殊身份,多次冒用检察机关的名义,甚至私自调查作伪证,从而迫使司法部门做定案证据。起初,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屈服于杨景武的,各级法院系统始终没有采信检察院所移交的书面证言。(有对方在开庭时提交的检察院笔录为证)
然而,到现在,就连郑州中院的谢副院长也开始两腿发抖了,因为陈天福已经“传唤”他多次,一直过问着杨景武这个“利益案”。陈天福身为省纪委一名干部,不干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竟然时常惦记自己的“亲弟兄”杨景武,甚至在受害人赵某得知其中的蹊跷后,多次找到郑州陈天福的家里一再求情公正了结,并问他为啥要管下面这个房产纠纷案,他竟然大言不惭地表示:
你把案件材料给我了,我也看了,也都转到下面法院了,杨景武把材料也给我看过了,因为他和我熟悉嘛,你说我能不管?别乱告,领导最多找他谈谈话!
裁定真是扯皮,判决如同儿戏!老赵说,因为杨景武的表哥李双国律师的代理,杨景武的嫂子刘玉香的介入,我与巩义供销社之间早已生效的两个合法调解书至今没能达成。
从2008年到现在,巩义、郑州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下发的裁定、判决有几十份,核心都是想推翻我们当初的民事调解书,目的就是想让啥手续都没有的杨景武以“嫂子刘玉香”名义购买的房产披上似乎合法的外衣,裁定真是扯皮,判决如同儿戏!可是我老赵至今都没有见过这个杨景武的嫂子“刘玉香”本人,也就是说,“刘玉香”啥时候都不敢出来与我对质,但是却藏在暗处让杨景武的表哥李双国作为代理人出场宣战!
2009年,巩义法院、郑州中院先后受理“刘玉香”的起诉、巩义供销社的再审申请等诉讼案件,认定“刘玉香(案外人)”没有“当事人资格”、所签的780号、4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而到2010年11月15日,郑州中院则又下发16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巩义法院围绕该院当初下发的两个民事调解书之诉讼案进行再审。
直到2011年5月27日,巩义法院作出再审5号判决:撤销本院作出的780号民事调解书以及44号民事调解书。
至此,受害人赵某与巩义供销社间的房产买卖纠纷案件,真算是应了那句话:“辛辛苦苦十几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老赵说,杨景武是玩法专家,一直认为我们不懂法。因为有关判决、裁定提到民事诉讼法,特别是177条、182条,俺也开始积极咨询律师认真学习法律条文。可是,到现在我都想不明白这几个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177条所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可以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182条所说,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异议且有证据的可以申请再审。
看看我们的案子!先是巩义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4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审查,接着又扯上这个子虚乌有的杨景武的嫂子“当事人刘玉香”,最后中院又让先前判令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进行“指令再审”,同一个院长,同一班审委,却下发前后矛盾的法律文书,这是啥道理?
还有,作为一个检察院的反贪副局长杨景武,你为啥能操控司法机关对我们的案件反反复复下发这么多漏洞百出的裁定、判决?你操控这个本不沾边只为利益的案件究竟何时才能罢手?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试问人民的公仆人民的检察官杨景武:你一边坐着沙发喝着茶水拿着报纸盘喊着反腐,一边念着生意经画着黑圈套看着受害人背着干粮挨饿受冻四处碰壁,你怎能如此厚颜无耻心狠手辣残忍黑心呢?
续集预告:
第二篇:视频纪实:老赵讨房产
第三篇:陈天福为何要当杨景武的靠山狼狈为奸?
第四篇:杨景武非法抢来的房产何时能“完璧归赵”?
第五篇:中国还有多少杨景武式的枉法官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摘要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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