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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问:为什么我们反映的问题,房管局和规划局推来推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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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23 09:34:2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规划局

处理时间

2012-3-5 10:58

针对“文化路5号院临街1楼业主违法拆墙,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问题的帖子,我们2月10日发布到论坛房管局所在版块,被房管局推到规划局,我们随后在2月14号根据房管局的建议将该帖发布到规划局所在版块,又被告知归房管局所管,试问,此论坛初衷为何?把民生疾苦问题当皮球踢来踢去,没有一个部门肯行使职责加以管理,算不算政府部门的不作为?难道一定要真正出现安全问题,媒体介入了,才真正有人来管么?!现再将此贴粘贴如下,希望政府部门能真正为民众安危考虑,谢谢!

文化路5号院临街1楼业主违法拆墙,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敬请领导关注!

我们是郑州市文化路5号院的业主,现有一紧急情况请领导予以关注,情况反映如下:我们现在所住房屋,原是1964年建造的砖混结构三层房屋,1989年又在原三层房屋基础上加盖两层,就是三层房的地基盖了五层,并且房龄已达48年,所以我们所住的房屋已经是危房。但是一楼的住户不顾其整栋楼的安全,纷纷违法将住宅房屋改造成门面房对外出租,并且经营者为了经营需要,肆意对房屋内外墙结构进行破坏,使我们的房屋危上加危(墙体开裂,房屋门窗关闭不严),使我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收到严重威胁。他们经营的小饭店使楼前污水横流,使用的煤气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此我们强烈要求1楼的住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房屋的原有结构,但违法者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为了防止出现重大事故,因此,我们恳请领导予以关注,督促1楼的住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房屋原貌,解决我们的安全问题。




                                                

                                           文化路5号院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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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2-2-23 11:41:08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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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2-2-27 09:57:1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非常抱歉因职能划分问题而对您的问题迟迟没能解决。2月23日,郑州市网管办召开网络舆情处置联席会议,将您的问题最终交由我局调查处理。
    接到通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对房屋现场进行查看,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文化路5号院临街楼为郑州市二轻家属院3、4号住宅楼,建于1964年,原为三层,砖混结构,1989年又在原三层房屋基础上加盖两层,共有五个单元五十余户。此两幢房屋1996年参加房改,房屋产权为住户个人所有,该处房屋现由国资委负责日常管理。该房屋一层临街住户多年前已将住宅改为商铺,存在拆窗改门行为,室内部分墙体有拆改,近期未发现新的拆改现象。
    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住户装修拆改房屋结构应向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将尽快联系该房屋产权管理单位了解该房屋装修、拆改结构的历史情况,督促业主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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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2-24 10:54:49 |只看该作者
这是规划局的处理结果:
依据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应有房管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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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2-23 11:41:1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经调查,私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不属于我局职能管理范围,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不能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所以建议您到规划部门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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