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和谐物业、构建和谐社区”—升龙凤凰城业主质疑之二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资格是否具备?取得资格程序是否正当? 郑州市房管局: 我是升龙凤凰城B区(郑汴路与玉凤路交叉口南350米)一名业主。 我们的小区是升龙凤凰城B区,开发商是在升龙集团名下的捷宏置业,而前期物业公司是“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都是“升龙家”,加上开发商交房时的态度,后来物业服务的质量,以及收取较高物业费用时的那种态度,不由得让人产生了诸多疑问。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最新修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此,现特对物业公司取得该小区物业服务资格提出质疑:“河南省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升龙凤凰城前期物业服务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正当?是否经过了招标?是否经过了政府的同意?是否具有权利为我们广大业主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