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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升龙凤凰城共用部分使用的质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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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1:03:3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2-3 14:59

“共创和谐物业、构建和谐社区”升龙凤凰城业主质疑之五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部分使用的质疑?

郑州市房管局:

我是升龙凤凰城B区(郑汴路与玉凤路交叉口南350米)一名业主。

我们的小区是升龙凤凰城B区,目前在我们小区为我们提供“管理”式“服务”的前期物业公司是“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最新修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经营收入和收取的车位占用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最新修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八项之规定:

(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目前在我们小区的共用场地(入门道路旁边)上,有沙霸在卖大沙和水泥,有升龙门窗在经营他们的阳台门窗生意,有一家橱柜公司在销售他们的橱柜,有小生意人在卖他们的盒饭和日用品。

这些个生意人的出现,除了沙霸之外,应该还是受到业主的欢迎的,因为他们确实为装修工人提供了很多的便利。但是我们质疑的是:

一、他们的存在,没有经过我们业主的同意,这是物业公司赤裸裸的“强奸”我们业主的民意。

二、他们是否无偿使用,如果是无偿,为何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就无偿使用;如果是有偿,那么有偿的费用的去向呢?是否转入了我们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

望房管局领导调查此事,还小区业主一条和谐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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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18#
发表于 2011-12-1 11:45:5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我们已将您反映的问题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待调查完毕后,我局将给予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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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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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17#
发表于 2012-2-1 09:52:4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接到您反映有关升龙凤凰城共用部分使用问题,我局领导十分重视,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业主反映的利用共用场地经营问题。经了解,小区附近的小商贩在小区规划区域的外面,正如业主所说(入门道路旁边),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我局工作人员要求物业公司向业主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同时,请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处理,给业主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关于收取装修管理费问题。物业公司表示,并未向装修公司收取任何其它管理费用,业主或装修公司如果有疑问可持相关收费凭证到物价局举报。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是否合理?
1.是否收取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要看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装饰装修协议等 对这个问题是如何约定的。
2.装修保证金属押金性质,收取的目的是防止装修中的一些不当作业,装修结束后经验收无不当行为的应全额退还,如发生未按约定退还的情况可向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3装修垃圾不属于生活垃圾,清运费用不在正常物业服务费范围内。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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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12-8 08:19:57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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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12-3 21:48:04 |只看该作者
zzsfgj_admin 发表于 2011-12-2 17: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关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属于物业管理问题。经营收益如需补充入专项维 ...

当我们是三岁小孩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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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12-3 21:47:07 |只看该作者
zzsfgj_admin 发表于 2011-12-2 17: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关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属于物业管理问题。经营收益如需补充入专项维 ...

。。。。。。。。
一、他们的存在,没有经过我们业主的同意,这是物业公司赤裸裸的“强奸”我们业主的民意。
二、他们是否无偿使用,如果是无偿,为何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就无偿使用;如果是有偿,那么有偿的费用的去向呢?是否转入了我们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
望房管局领导调查此事,还小区业主一条和谐之路。
是想求你们去查查,不是问钱已经在我们手里,我们怎么存到维修资金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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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12-3 21:39:46 |只看该作者

zzsfgj_admin 发表于 2011-12-2 17:23 [url=static/image/common/back.gif]static/image/common/back.gif[/url]
网友您好:
      关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属于物业管理问题。经营收益如需补充入专项维 ...


是想求你们去查查,不是问钱已经在我们手里,我们怎么存到维修资金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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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12-3 21:07:45 |只看该作者

zzsfgj_admin 发表于 2011-12-2 17:23 [url=static/image/common/back.gif]static/image/common/back.gif[/url]
网友您好:
      关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属于物业管理问题。经营收益如需补充入专项维 ...


呵呵,虽然你们比较辛苦,但是这个回答还不很满意啊?
当然属于物业管理问题了,如果不属于,我还向你们房管部门反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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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11#
发表于 2011-12-2 17:23:4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关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属于物业管理问题。经营收益如需补充入专项维修资金,可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进行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可到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详细咨询。咨询电话:6788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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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12-2 15:30:2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为了慎重准确地答复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我局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了解,这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将在调查结束后一定尽快给您答复,希望您暂且耐心等候,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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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2-2 15:29:31 |只看该作者
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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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12-2 14:57:34 |只看该作者
zzsfgj_admin 发表于 2011-12-2 14: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为了慎重准确地答复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我局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了解,这需要一个 ...

非常感谢管理员,您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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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7#
发表于 2011-12-2 14:13:5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为了慎重准确地答复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我局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了解,这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将在调查结束后一定尽快给您答复,希望您暂且耐心等候,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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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2-2 11:21:35 |只看该作者
一日一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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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2-1 18:26:29 |只看该作者
这个挺关键的,没人来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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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2-1 13:37:35 |只看该作者
希望政府不要像系统自动回复一样回复、敷衍我们广大业主!
还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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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2-1 12:52:01 |只看该作者
唉,不给好的答复,就投到卢书记的邮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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