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你们的回答,我无语,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用配套管理的通知2009.12.30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和第69条规定你们比我都懂,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局?2;建筑单位没建物业用房带地归谁管?
补充内容 (2012-2-24 22:57):
我电话13*******80 ,具体哪个部门回答的,可否 请留下姓名,可作为日后打官司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