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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区塔湾路郑州体校游泳馆为什么不给开发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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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08:43:5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地税局

处理时间

2012-11-29 16:34

孩子2012年8月份在塔湾路郑州体校游泳馆上培训班,但该馆只给开一个上课卡的,每上一节课打一个孔,课程上完此卡要被收回。除此之外,该馆不给开发票也不给收据。我和朋友在此馆游泳,照样不给收据不开发票。据说此馆被私人承包,请求税务稽查部门去查,不能让国家税钱流失。

补充内容 (2012-8-30 21:47):
问了同去的学生家人,大家反映都没给开。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审计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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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1-12 16:56:45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民朋友:
我局接到关于举报郑州体校游泳馆暑期培训班缴费未开具发票的案件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1.郑州市体育运动学校游泳馆所举办的游泳培训班属郑州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举办,收费管理都由郑州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郑州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由郑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郑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全资投资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办有税务登记证,正常领用发票。
2.郑州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自成立以来的收入全部来源于游泳培训收入。经调查,2012年暑期游泳培训班自2012年07月01日开班,8月31日结束,共招收学员330人,共收费223,280元;其中7月份招收学员275人,收取培训费163,280元,8月份招收学员55人,取得收入60,000元,其中收取培训费40,000元,承接比赛收入20,000元。2012年8月,该单位申报收入163,280元,缴纳税款9,568.21元;2012年9月,该单位申报收入60,000元,缴纳税款3,516元。
3.在调查中发现企业7-8月共开出发票173,300元,有 50,000元存在收取培训费后未向学员开具发票的行为。但企业已就全部收入223,280元进行了申报纳税。
处理结果:
1、要求纳税人在经营场所公开张贴“主动提供发票”的提示;
2、要求纳税人规范发票保管、开具行为;
3、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纳税人处以1000元罚款。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支持!


                         郑州市地税局
                          201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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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4 10:30:18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的反映我们已经收到,将尽快给您回复。


                                                  郑州市地税局
                                                   2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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