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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努力申请的经济适用房还能申请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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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1:02: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从毕业到现在已经整整十年了,毕业的时候户籍留在了郑州人才交流中心,想着政府的政策好,为老百姓提供了经济适用房子,由于自己当初毕业没有积蓄,只能拼命的挣钱。想着有朝一日能够也申请一套经济适用房,可是前段时间看到郑州以后没有经济适用房了,心里感觉很是失落。当自己具备了申请的条件的时候,没有想到大门却关闭了,。具体什么情况也不是很清楚,一直打人才交流中心的电话也没有人接,估计是很忙,曾经去询问过,说是停办了,但是看到网上还在受理,不知道是怎么办理经济适用房。由于自己在外地上班,孩子老婆在老家,整天也见不到家人,眼看孩子要上学了,作为一个男人、父亲、丈夫感觉很是失败。辛辛苦苦整十年,买房攒钱努力干,谁想政策年年变,人让人想笑又作难。我想有很多和我一样的年轻人,都在为这个房子努力的挣钱,可是到现在却是让人很是失落。在这里我就想问问,1、还能不能办理经济适用房了,(我已经符合条件,但是每次回郑州人才交流中心,要不是电话打不进去,要不就是找到工作人员说停办了)2、政府提供的还有其他购房方式没有了3、申请流程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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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8-31 11:22:3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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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9-5 16:33:5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关于网民反映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问题:
  一、目前,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审批没有停办,还可
以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二、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除经济适用住房外,还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具体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2、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郑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2、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5、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本人和配偶及父母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户口簿;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资格申请认定程序
(一)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程序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 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依据《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1、受理:户籍所在社区或居住地社区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对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初审单位,通过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户籍进行核查、核实,并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民政部门。
3、复审:区民政部门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的复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及婚姻情况出具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将有关资料送区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规定的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4、核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核准部门为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郑州市房地产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备案:申请人资料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的,经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来郑灵活就业人员应向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资格认定核准,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二)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租赁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据《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核准: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进入配租环节。
     廉租住房资格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必须2年以上;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其他应当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未婚、离异或者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民政部门核发的《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证明;
(四)其他证明资料。
    三、申请审批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领取《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家庭人口、家庭资产、现居住地点和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受理意见。
审核、调查结果和受理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将申请资料和受理意见提交区民政部门。
(三)初审: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通过人员的申请资料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在市房地产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1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保障部门提出,市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请人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廉租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登记后核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明确保障方式、保障标准、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以上信息可以在“郑州市房地产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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