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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龙湖镇政府掩盖事实、出尔反尔、欺上瞒下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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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17 15:19: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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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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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5 10:20

      我们村民向郑州市反映新郑市龙湖镇张沟村二组组长何彦存欺压百姓,霸占村民财产,殴打群众的的情况,希望得到妥善处理。看了龙湖镇政府的回复意见,真让人哭笑不得,笑掉大牙。公告下了,可以不按公告执行;职务撤了,可以继续履行职权;不任组长了,老百姓的钱可以照领、照扣,这就是你龙湖镇政府的行为。你欺骗我们村愚昧的村民可以,可你为什么要欺骗郑州市信访局,欺骗郑州市委书记吴天君呢?
    一、明明是没经过群众同意就私自调整土地,动地时也不抓阄,镇政府硬说是经过全体群众同意,故意颠倒黑白,掩盖事实真相。
    二、镇政府自己下的公告,还不按公告执行,吐地上的唾沫舔起来,出尔反尔,欺上瞒下。
    三、承认何彦存多次打骂群众,道德修养个人素质低下,却还要让其干组长,祸害百姓,为虎作伥。
    下面由我们村民聘请的法律顾问,从法律的角度向龙湖镇政府提出以下几个问题,如果龙湖镇政府,特别是那个口口声声说代表龙湖镇政府的叫连留强的包区干部,能够如实、合法、负责任的回答了,我们老百姓就是屈死,苦死饿死,都不会上访告状了。
    1、公告、公告,其意思就是广而告之,对大家都有约束力的意思。2011年你让张沟村两委下的不准动地的公告,你如果勇于承认说你是下着玩的,不管用了,没有效力了,能够将吐到地上的唾沫舔起来,那我们也就认栽了,这个公告你能收回吗,请回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清清楚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只有出现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才可以调整,调整时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请问何彦存动地合法吗?如果你龙湖镇政府说你不是中国的一级政府,可以不遵从这两部法律,那么你想让何彦存怎么调整土地都可以,我们毫无怨言,请问你是中国的一级政府吗,请回答?
    3、你说我们张沟村村民的补偿款都发给老百姓了,何彦存没有占为己有。2010年煤矿支给我们村赔偿款200来万元,全村397口人,每人却分得3750元(总人口397人),合计148万多元,余下50多万元。2011年,煤矿支给我们的赔偿款是206万,分给村民每人3600元,合计142万元玖千元,余下近60万元。不愿动地的我们30来户110多口老百姓的钱26万多元没有发。这些钱都去哪了,难道是你镇政府花了。如果不是你花的,你说都弄到哪了,请回答?
    4、郑州市曾出台《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就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作出过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在单位或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不得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对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的,一律予以辞退、解聘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何彦存侄子何贵杰作为派出所的公职人员,原来一家五口人的户口都在新郑县城,现在却把一家户口转回来,与村民争吃喝,享受村民福利待遇。请问何贵杰是不是郑州市的人,他是否应该遵从此规定,他把户口转回来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是否应该处理,请回答?
    5、你说我们张沟村存在着派性斗争多年,这我不否认,这可要问问镇政府你自己,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情况。群众向来是不患穷患不均,政府你作事要主持公道,合情合理合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混乱情况,这就要拷问一下你政府的执政能力。如果你做事合理,主持公道,哪还会出现这种情况,请问你做事合理合法合情吗,你的执政能力高吗,请回答?
    6、何彦存违法不违法,龙湖镇政府说了不算,老百姓说了也不算。如果你想把自己撇清楚,可以让上级审计局下来做详细的审计,让公安局来查一下,别让你那个有一丘之貉嫌疑的审计所审计,如果他真的没什么,我们也认了。问问你龙湖镇政府,会这么做,敢这么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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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19 14:57: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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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17 21:00: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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