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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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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住宅场地开公司社区凭什么不盖章(下派单位:二七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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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24 10:38:3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五里堡街道办事处

处理时间

2012-11-1 10:24

       我是一个本地市民,在郑州购有二套住宅.今年九月,本人想在郑州设立一个咨询公司.(其中一个房产在郑州市二七区棉纺路66号院即现在的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前段国家对注册小公司有政策,只要有住宅可以拿住宅房产证可办理,但我拿工商局核名过后的原件,另附一张要求社区居委会盖章的证明要求居委会盖章时,国花居委会居然拒绝,理由是不在权利范围内.另外还提出一项让人不能接受的理由,让国花五千多业主签字同意,我只不过是在其中一栋楼上办公,让其中一栋楼的业主签字方可理解,但让社区四十多栋楼的业主签字我认为不能理解。明显有推托责任之嫌。
       我不明白国家对小个体注册公司有的扶持,但为什么落到实处要盖章时却成了不在权利范围内。因为国花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所以这个章一直盖不成。因此,我要等这个公司成立后申报专利,商标等事项都成了一项空文。
       希望相关部门能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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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9-25 08:37:1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已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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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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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0-29 16:41: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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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26 11:20:17 |只看该作者
我百度了一下全国各地的情况,北京只需15户业主,签字,然后发通告公示十天,没有任何异议即可。有的省要求三十户,象河南郑州,象鑫苑这样的小区,我不明白为什么需要全小区的业主通过。不知是楼上的个人所为,或者物业与社区服务中心的托辞,还是社区的托辞,因为我问过物业,物业的回答并不是如此,所以,我感觉,社区服务中心只是怕成立公司后有纠纷所以就不给办,并借口管理为不扰民为由,试问一句,你真管理得好,会扰民吗?只不过是你自己管理不行,怕责任,又不想管不,找个借口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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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25 15:22:5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社区无权同意其改变住房用途,另外当事人业主不能提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书面同意书。
    2009年,社区与鑫苑物业沟通协商后,一致认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为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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