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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住上公租房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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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7 08:25:1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10-16 10:18

我们再郑州租房已经7年了,不知道有没有公租房?我们实在买不起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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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0-8 09:43:2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2、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郑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2、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5、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本人和配偶及父母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户口簿;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资格申请认定程序
(一)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程序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 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依据《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1、受理:户籍所在社区或居住地社区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对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初审单位,通过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户籍进行核查、核实,并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民政部门。
3、复审:区民政部门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的复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及婚姻情况出具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将有关资料送区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规定的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4、核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核准部门为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郑州市房地产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备案:申请人资料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的,经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来郑灵活就业人员应向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资格认定核准,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二)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租赁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据《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核准: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进入配租环节。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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