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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2011年1月1日发布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和《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城市供水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向用户收取滞纳金。”
根据《供用水合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甲方按约定的抄表期间抄表,乙方应于抄表后的30日内到代收银行或指定缴费点缴费(缴费期最后日的次日为滞纳金起算日)”,以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乙方逾期不缴纳水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按应缴水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自来水公司是严格按照《供水条例》和《供用水合同》的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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