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林河畔开发商以办理房产证为要挟,让业主在2012年10月10日—2012年10月30日之间交物业费至2013年底(合同上说提前交3个月物业费)不交物业费至明年底者逾期不再给办理房产证。我们向物业提出质疑,物业人员说:这是公司规定,不服可以告。 我们想问:如果我们不交这个不合理的物业费,是不是房产局就真的逾期不给我们办房产证吗?另外我们是在2010年7月份交的房,按合同开发商应在360日给我们办理房产证,逾期应付房价款的0.2%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却不兑现,还让交物业费至13年底。天理何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