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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一、关于自来水价格和用户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相关政策
(一)我市现行的城市集中供水水价标准如下(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的):
计量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分类 基本水价 附加费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综合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 1.50 0.10 0.15 0.65 2.40
工业用水 1.90 0.10 0.25 0.80 3.05
行政事业用水 1.90 0.10 0.25 0.80 3.05
经营服务业用水 2.90 0.10 0.25 0.80 4.05
特种用水 9.10 0.10 0.25 1.00 10.45
上述水价标准是针对郑州市自来水公司的集中供水用户的价格标准。
我市的城中村绝大多数是村委会自己打井取用地下水,供本村村民用水,属于自备井用户。自备井用户的批准、管理、收取地下水水资源费等工作是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自备井用户取用地下水的相关价格政策
1.《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126号令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
第九条 要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情况制订限制采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及各地的丰缺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 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2.水资源费: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文件精神,我市自备井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如下: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为1.80元/立方米;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为1.30元/立方米;在城市建成区以外,城市公共管网没有达到的地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为1.00元/立方米。
3.污水处理费: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文件精神,自建供水设施取用的地下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1.00元/立方米。
省价格主管部门对用户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进行了明确,我市执行的是省里制定的标准;取水户取用地下水后再对其子用户收取的水费价格不在政府定价目录里面,因此,最终的终端用户水价不在价格部门管理范畴。因此,您提到的城中村“水费3元”这一价格不是价格部门制定的,省发改委也没有明确这一价格。您也可以向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核实您所居住的村庄收取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相关标准。
二、关于电费价格和相关政策
(一)收取高额电费的原因。目前,郑州市城中村的房子大部分为整栋出租,一栋楼里最多能住近百户租客,虽然房东在每个租客房间里都安装了一个分电表,但电力部门按房东总表计费。居民执行阶梯电价后,房东的总表读数远远高于第三档电量标准,再加上整栋楼照明用电的公摊和线路损耗,导致了城中村房东高额收取租客电费现象。
(二)有关政策依据。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2〕808号)文件,全省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一户一表用户一年内累计用电量不高于2160千瓦时部分(每户每月180千瓦时),仍按现行电价0.56元/千瓦时执行;高于2160千瓦时不高于3120千瓦时部分(每户每月260千瓦时),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高于3120千瓦时部分,电价提高0.30元/千瓦时。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电价为0.568元/千瓦时。
居民住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建议
目前,我们按照电价管理权限,将调查了解到的相关问题已经上报省发改委,并提出承租户严格执行一户一表阶梯电价或者承租户执行合表用户电价的建议。
实行阶梯电价后,如何解决阶梯中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河南省发改委正在研究。待新的政策出台后,我们将严格贯彻落实,纠正并规范乱涨价行为。
感谢广大网友对我市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广大市民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或持相关票据到物价部门举报,我们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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