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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五里堡办事处不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推诿责任(下派单位:二七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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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14 10:58:5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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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堡街道办事处

处理时间

2012-11-27 16:15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张书庆。现年69岁。本人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怀着万分沉重的心情,向您反映我辛苦工作十五个年头来,现今年迈体弱,单位却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不给我办理退休手续,造成我现在无收入来源,生活无着落,生存艰难的局面。万般无奈,我才冒昧打扰尊敬的领导!
  本人,张书庆,男,汉族。1944年9月出生,现租住在郑州市二七区王立砦北街9号。原为郑州二七区五里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
  事情是这样的:经双方口头协商,我自1991年11月起到五里堡街道办事处工作。负责办事处后勤工作,每天的任务是烧水,送水,送材料,考勤,门卫,传达(24小时电话值班),打扫卫生,等等。我在长达十五年的时间里,对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遵纪守法,任劳任怨,加班加点,从来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白天黑夜24小时都坚持在工作岗位上。我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下定决心不辜负党和领导的信任。我的辛苦工作,大家有目共睹。因此,深受历任办事处领导的好评和同事们的尊敬。
  转眼之间,我在办事处已经工作十五个年头,我由当初的正值壮年变成了白发苍苍,力不从心的老人。但无论是在<<劳动法>>颁布前,还是颁布后,甚至<<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五里堡街道办事处一直没有给我缴纳任何的社会保险,也一直不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我曾多次向办事处数任负责人反映,要求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五任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牛先茂书记,蒋西安主任,后任书记,王守祥主任,段光华书记,李宝良主任,马建民书记,韩保全主任,张好义书记,李国立主任)也都曾多次答应帮我解决社保问题,虽然有诸多新来的同事的社保问题均已解决,但我本人的社保问题一直没有落实。
  2005年7月,五里堡街道办事处见我年龄越来越大,为了逃避责任,以种种威胁和借口,连哄带骗的将我强制辞退。我不服办事处的决定,有不想把事情扩大,影响政府的形象,便多次找办事处领导反映,恳请能够把社保问题解决,但一直没有任何结果。我现在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没有丝毫保障,现在物价水平又高,加上年迈,疾病缠身,我陷入无法生存的边缘却无可奈何,每日以泪洗面,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
  2009年,根据豫劳社养老[2009]5号文件第5条的规定,五里堡办事处有义务为与其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反映人补办相关退休手续。这对我来说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但五里堡办事处不为所动,依然无理拒绝,且不管不顾,不采取任何改变我生存现状的措施。这种逃避法定义务,故意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和退休手续的行为,致使我生活无着,生存艰难,极度绝望。五里堡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机关,不念我为其辛苦工作十五年,耗尽心血和精力,反而为逃避责任,试图将一个老人一脚踹开,且态度蛮横,毫不讲理,其行为不但未能尽到其应有的职责和义务,也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令人十分寒心和痛惜!
  我年老多病,老伴患病13年,在这个党领导的和谐社会里,理应得到社会的同情和关爱。做为在人民政府下属机构工作的一名员工,到头来没想到却是这个结果。人一生中能有几个十五年啊!我真是欲哭无泪啊!恳请领导于百忙之中过问此事,责成有关部门尽快查明事实,尽快为我办理退休手续,解决我迫在眉睫的生活生存问题,以便我度过余生,我将终生感激不尽!
                                        求助人:张书庆
                                                 2012年11月13日
  附:
      身份证号:410*******09184414
     联系电话: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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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1-15 16:17: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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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1-16 10:32:32 |只看该作者
    看到中原网心通桥上关于《五里堡办事处不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推诿责任》贴子后,五里堡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查阅有关资料并调查此事,经查看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2010)郑民二终字第89号如下:
    该院认为,被上诉人五里堡街道办事处于2005年8月8日做出关于对张书庆的处理意见,该意见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上诉人张书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5000元,上诉人张书庆在该意见上签字予以认可,后领取经济补偿金5000元,足以认定双方已于2005年8月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诉人张书庆称其是在威胁、欺骗、利诱下才被迫在处理意见上签字以及多次向有关部门行使自己权利并未超过时效等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采信。上诉人张书庆与被上诉人五里堡街道办事处现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张书庆要求五里堡街道办事处为其办理退休、支付退休金的诉请不能成立,且已超过仲裁时效,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我办希望张先生能够履行法律判决。另外,张先生辞职后不久,我办考虑到他生活困难,按照政策我办及时为他办理了低保和住房补贴,多年来我办每月给他发放低保金565元,住房补贴320元。如还有其他困难,我办会依据政策及时为他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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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15 16:59:13 |只看该作者
你已经老了,没有利用价值了,也就被卸磨杀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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