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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进来看看,我说几点对贵局的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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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4 15:22:3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首先感谢贵局及时制止了永威东棠的违法销售地下车位和违法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行为!
其次给贵局提几个建议:
一,贵局对于永威开发商这样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有没有什么具体的处理措施?如果有,我想请你们公布对永威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二,贵局说已经买车位的业主可以联系退款,我想问一下,是否需要强制开发商去联系业主退款,就像有线电视初装费那样,给每个业主联系退款。而不是让业主自行联系,也许有很多买过车位的业主没有看到这个帖子,希望贵局能保护每一个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希望贵局认真负责的对永威公司内部管理做一个调查,看看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充分发挥房管局对开发商的监管义务,而不是等我们业主自己告上心通桥之后才去作为!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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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2-19 13:37:01 |只看该作者
“但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对于还未登记的地下车库的销售行为没有相关界定。”

不知道房管局的回复中这一句是什么意思。对其他小区地下车库销售情况的回复中可没看到这一句啊。又是特殊对待啊。
“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这是你们对另一个小区的回复。我的理解就是开发商必须在取得产权后才能出售、附赠或出租,那对未登记的地下车库进行销售当然是不合法的了。
你们对东棠的开发商下发了第二次整改通知书,我们业主在看效果,也希望房管局能实时跟踪开发商退款情况,让整改通知书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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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2-12-12 17:18:1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我局再次向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第二次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地下车库的销售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办理退款手续。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如果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但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对于还未登记的地下车库的销售行为没有相关界定。
    对于您要求检查企业的内部情况及要求经济补偿的问题,房管部门无权干涉开发企业的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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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2-7 13:12:01 |只看该作者
东棠业主期待房管局的答复,希望你们真心能起到主管部门的监管义务,不要再让老百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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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2-4 16:40:2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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