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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解释“视同缴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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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20 13:45: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您好:本人于2001-2008年在外省的高中工作。该学校为事业全额拨款单位,没有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所以在调离该单位的时当地的社保中心给我开了视同缴费年限证明。现我在郑州一所局属公立学校工作并于今年办理入编手续,学校的办事员说社保中心不承认我的“视同缴费年限证明”,要求补交2001-2008的社保金。并且说只有调到企业里才承认视同缴费的年限。

可据  豫劳社养老[2001]51号文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中第二)条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按照调入单位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这该如何解释?请社保中心在百忙之中能给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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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3-28 19:55:27 |只看该作者
  社保中心    执行的是郑州市政府制定的政策      但也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的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既然由政府承担, 为什么要为难我们个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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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3-28 19:42:24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的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既然由政府承担,那为什么要我们个人来缴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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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3-27 16:37:2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目前从国家至省里都没有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都是各地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全国也只是一些试点城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郑州市作为第一批试点城市已正常运行了十几年,至今执行的都是郑州市政府制定的政策。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事局《关于〈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的原则。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郑政[1995]47号)规定,工作人员跨筹集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按规定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其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新的保险机构。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调入本办法实施范围时,须按规定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的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因此,该老师的社保金应当足额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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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3-23 11:23:0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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