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于2001-2008年在外省的高中工作。该学校为事业全额拨款单位,没有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所以在调离该单位的时当地的社保中心给我开了视同缴费年限证明。现我在郑州一所局属公立学校工作并于今年办理入编手续,学校的办事员说社保中心不承认我的“视同缴费年限证明”,要求补交2001-2008的社保金。并且说只有调到企业里才承认视同缴费的年限。 可据 豫劳社养老[2001]51号文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中第二)条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按照调入单位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这该如何解释?请社保中心在百忙之中能给予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