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感谢您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关注和理解,现就您反映的关于凯田花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第七条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指多层、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双方应按合同执行,不需要物价部门的审批;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经调查,凯田花园第一批购房业主共298户,全部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已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双方应按合同执行。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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