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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补贴政策,郑人社就业〔2011〕14号)不合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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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24 08:39:5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2-12-25 09:58

你好,郑人社就业〔201114号)规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且2008年底前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
请问:2008年是根据那个文件定的,为啥不能定到2009,都有《再就业优惠证》为啥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信访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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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2-24 09:28:5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郑人社就业〔2011〕14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保底标准2/3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除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且2008年底前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4555”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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