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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经营注销登记的房企取得预售证对外卖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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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09:18:4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新郑国税局

处理时间

2013-5-23 10:43

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3-1-20 17:41:44 |倒序浏览 | 取消回复通知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6年6月,营业执照号: 410*******04204。2012年11月份以解散为由办理了税务注销。但该企业于2012年12月4日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楼部对外正常开放。并于2013年1月10日起开盘对外出售。开发楼盘名称为新郑龙湖尚郡,审批的以及预售许可证上名字为双湖美景,其实同为一楼盘。在互联网上大作宣传。楼盘和售楼部地址位于龙湖镇G107国道西侧、双湖大道南侧。该企业既然不再经营,注销了税务,势必向业主提供不了发票,这样能出售房屋吗?买房者的权力由谁来保护?

新郑市商品房备案信息网公布该项目预售信息为:SaleMsg.aspx?devnum=2140&devvernum=1&salenum=17043

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号为

预售许可证号

120053

开发企业名称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

开发资质证书号

41917025

项目名称

双湖美景

项目坐落

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107国道西侧

预售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 住宅

28510.46 平方米 256  套



商业用房

6664.66 平方米 32  套



其他

1624.50 平方米 42  套



预售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

2012-12-04      到      

发证日期

2012-12-04




国土使用权及规划许可情况:
[url=]<<上一页[/url]   [url=]下一页>>[/url]       总共1条数据  第 1页

土地证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证号

新土国用2011第166号

使用权来源

出让

地号

6-G15-2

座落

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107国道西侧

土地等级


土地用途

使用年限/年

开始日期

结束日

商住

65

2011-08-24

2077-07-24



规划许可证号

规划幢数

规划面积

施工许可证号

3

4

36261.15





楼盘总体情况以下信息由开发商提供)

项目名称

双湖美景

项目简介

配套设施

周边环境

物业公司

物业费用



幢信息:
幢号(楼号)批准销售套数已售套数可售套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用途和平均价格楼房表
1281272012-04-062013-07-06进入>>进入>>
2280282012-04-062013-07-06进入>>进入>>
512711102012-10-232013-07-06进入>>进入>>
314781072012-04-062013-07-06进入>>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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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09:39:18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请示领导,具体结果稍后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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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3-2-4 16:56:38 |只看该作者
已转新郑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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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3-4-10 23:29:08 |只看该作者
  一、
  1、前边帖子和问题中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暂定资质证书》 规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楼盘名称为新郑龙湖尚郡,也就是双湖美景,位于龙湖镇G107国道西侧、双湖大道南侧。资质证书编号41917025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是从2010年8月到2012年6月,而资质证是2011年6月核发的,有效期应该从核发之日算起而这家公司的资质证却是从2010年8月算起的。而且郑州市鸿猷置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在2011年8月份才变成居住用地的,之前其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未变更不可能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也就是说没有开发项目的。”
  你们8日回复是:郑州市鸿猷置业在2011年8月份之前已经取得了该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中间只是变更了土地用途,并在变更后重新颁发了土地证。而有没有开发项目,主要是看公司名下是否有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的是每年动态考核制度,每次考核都要换发新证,2010年8月是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时间,而不是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资质证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是从每次换发新证的发证日期开始的。     存在问题:(1)“有没有开发项目,主要是看公司名下是否有地。”为何会是这样,请问政策依据是什么?对取得资质证从事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公司其土地用途的要求是什么?
   而之前郑州市土地局针对鸿猷置业的土地用途问题说的很清楚。2011年8月之后郑州市鸿猷置业的土地使用权才变更为“居住用地”的。之前该土地的用途是“新建仓库贸易、商业物流”。鸿猷置业进行的是商品房的开发,在2011年8月前土地用途还不是“居住用地”如何进行开发,如何有开发项目?难道你们当时就那么确定或已经知道土地用途必然会变成“居住用地”吗?而且你们允许在土地的用途是“新建仓库贸易、商业物流”的土地上开发商品住房吗?你们不审核土地用途,就定其有开发项目吗?很明显当时鸿猷置业资质证的办理上面存在严重问题,请处理。
  (2)《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延期,需要以下资料:     1、企业要求《暂定资质证书》延期的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原《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关于注册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        6、如果企业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动的,需提供新增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7、企业开发项目的有效证明资料。
      提交资料请按以上顺序装订,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持原件核对,核对后原件退还。领取新资质证书时,原资质证书收回。
  资料中的第七项企业开发项目的有效证明资料,具体指什么?这家公司的土地根本没有变成居住用地,又如何能提供这些有效的证明资料的。
  (2)2010年8月是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时间,而不是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资质证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是从每次换发新证的发证日期开始的。
  对此有何政策依据?为何说2010年8月是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时间,而不是有效期的起始时间?那你们的房地产企业信息中为何注明的是有效期起是2010年8月?
  而且你们《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第八批房地产开发资质认定企业名单的通知》(豫建资质〔2010〕46号)明确指出认定郑州市鸿猷置业为房地产暂定资质,资质证书编号:41917025。
  二、之前你们新郑市商品房信息网显示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预售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 从2012年12月4日起,发证日期也是2012年12月4日,详见一楼之前从该网直接复制的内容;怎么现在变成了发证日期也是2013年1月8日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三、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按照1月8日发放预售许可证。而其2012年12月12日已开始认购。这样其岂不是在还未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以认购的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了。在其售楼部肯定未亮证预售的,这也是不允许的吧。
     四、还有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资质证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暂定资质证书》 规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资质证书编号41911665的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最早是2011-6-27核发的,有效期却是从2007-12-26到2012-6-27。
     咱回复的是: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目前由于内部经济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已全部停止。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会做进一步的调查,如果属实,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问题是不管该公司是否存在经济纠纷,并不影响咱们住建局依法对违反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的。请依法处理!
  而且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原法人郑小卫与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原法人郑小东、现法人郑小梅是亲姐弟。两家公司在新郑龙湖基本位于同一位置,相距一公里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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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3-4-8 10:25:02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鸿猷置业在2011年8月份之前已经取得了该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中间只是变更了土地用途,并在变更后重新颁发了土地证。而有没有开发项目,主要是看公司名下是否有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的是每年动态考核制度,每次考核都要换发新证,2010年8月是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时间,而不是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资质证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是从每次换发新证的发证日期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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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3-3-2 21:43:56 |只看该作者
就在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刚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号),文中指出: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税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所以说,税收违法并不只是税务局的问题,体现了房地产企业的信用问题。之前反映的问题,提议以及建议完全符合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和精神。请新郑住建局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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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3-1 12:59:55 |只看该作者
为何不回复?难道有难言之隐?既然有法规,请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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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3-1 12:59:03 |只看该作者
资质证以及相关问题何时回复,何时处理?难道有什么难言之隐?既然有法规,请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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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2-25 22:38:56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房地产企业的主管单位,关联着公司和消费者。而房屋的消费又关系民生,请务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处理并据实回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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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2-21 16:15:15 |只看该作者
  在郑州房地产网政策法规中找到了您恢复中提到的《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很显然实施细则是依据(建设部第77号令)制定的。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当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预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在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暂定资质证书》。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是2008年将经营范围变为房地产开发的,显然办理《暂定资质证书》办理的时间和程序上存在问题。
  第六条还规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这就印证了18楼描述的第三个问题。
请住建局的同志针对以上问题和本帖18楼提出的四个问题进一步核实,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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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2-20 15:35:16 |只看该作者
juicy 发表于 2013-2-19 23: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新郑住建局,既然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向地税提交了注销资料,并且地税受理了,证明其资料齐全,而 ...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房管工作的支持,我们于1月21日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为慎重起见。当时要求企业把税务登记证拿出来进行了查验。是在查验原件以后才给您进行回复,另外对您所反映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事,请查阅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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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2-20 15:35:07 |只看该作者
juicy 发表于 2013-1-29 21: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他单位的回复中已经说明了,鸿猷置业在2012年的11月的确办理了国、地税注销,且也未在地税购买房地产发票 ...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房管工作的支持,我们于1月21日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为慎重起见。当时要求企业把税务登记证拿出来进行了查验。是在查验原件以后才给您进行回复,另外对您所反映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事,请查阅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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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2-20 15:32:05 |只看该作者
juicy 发表于 2013-2-17 21: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新郑住建局的领导好。之前问的问题应该看到了吧。请回复。1、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之前的确办理了国税注 ...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房管工作的支持,我们于1月21日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为慎重起见。当时要求企业把税务登记证拿出来进行了查验。是在查验原件以后才给您进行回复,另外对您所反映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事,请查阅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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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2-20 14:56:37 |只看该作者
新郑市住建局的同志辛苦了,也代表消费者向您表示感谢。针对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情况存在以下问题:1、既然新郑住建局的工作人员是2013年1月21日对公司进行的查验,而公司的国税登记是在2013年1月22日才办的,当时必然提供不了国税的税务登记原件,咱的检查人员又如何能看到原件呢?2、问题看到住建局又转到了新郑国税局,怪异的是新郑地税怎么给予了回复。而且从新郑地税回复的内容中已经说明了我反映的其注销税务的问题是事实,的确存在。而且地税在注销核查时发现了其仍在经营的问题,而且其注销申请是的确提出了,而且报送的注销资料也是受理了,其中必然包括未反映真实情况的不再经营的证明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而这些证明不是如实出具的,不具备真实性。而公司这样做肯定是不合法的。根据国税反映其办理注销时提供了地税已注销的文书:《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字号:新郑地税税通 【2012】00122号。这也证明了当初向住建局反映的问题存在。既然地税、国税局的回复已经说明了问题存在的真实性,作为房地产和预售的管理单位住建局来说一定知道公司,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不合法经营的危害,既然税务注销都可以提供不真实的资料,向咱住建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呢?房屋本身价值大,不是几百、几千元的问题,购房者买套房不容易,有些甚至是花费了一辈子的积蓄。出于履行职责,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出发,相信新郑住建局的同志一定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重视起来,查清事实,依法查处弄虚做假的公司,给广大购房者和所管辖的房地产企业以正确的引导,也绝不会为公司的违法行为澄清和隐瞒的。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暂定资质证书》 规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难道建设部的这个文件在2011年6月给鸿猷置业发放资质证时这个文件已经失效了。而且资质证和2011年6月核发的,不是有效期应该从核发之日算起吗?为何会是从2010年8月算起呀?而且郑州市鸿猷置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在2011年8月份才变成居住用地的,之前其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未变更不可能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也就是说没有开发项目的。而且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否能变更是不确定的额,难道当时咱们就能确定这些都是绝对能办成的,只是时间早晚问题吗?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郑州市鸿猷置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2008年下半年就变更为了房地产开发的,为何不按法规要求的时限办理资质证,而迟迟到2011年6月才申请核发了暂定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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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2-20 08:48:41 |只看该作者
juicy 发表于 2013-2-19 23: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新郑住建局,既然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向地税提交了注销资料,并且地税受理了,证明其资料齐全,而 ...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房管工作的支持,我们于1月21日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为慎重起见。当时要求企业把税务登记证拿出来进行了查验。是在查验原件以后才给您进行回复,另外对您所反映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事,请查阅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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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2-19 23:35:26 |只看该作者
   新郑住建局,既然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向地税提交了注销资料,并且地税受理了,证明其资料齐全,而根据郑州市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企业注销需要提供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这一证明文件证明了公司不再经营,且是公司出具的,公司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而公司出具了这一证明后仍在经营,而且是边申请预售许可证边制作、提供不再经营的证明文件,既然不再经营干嘛还申请预售许可证。虽然在申请预售许可证时提供的资料齐全,既然在办税务注销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提供的资料是否有问题?另外,这家公司存在着问题,正常合法经营的公司绝不会提交不真实的资料办理税务注销的,既然存在不依法经营的事实,必然在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方面隐藏的问题和危险,为了消费者考虑,理应认真检查,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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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2-17 21:52:26 |只看该作者
新郑住建局的领导好。之前问的问题应该看到了吧。请回复。1、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之前的确办理了国税注销,而且也曾向地税提交过注销申请,为何还说税务登记齐全,据您所讲税务登记这好像还不在您的管理范围内吧?是在帮助企业澄清吗?2、据地税讲该公司的确在2012年11月27日提交过注销申请,是在在随后进行的注销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不符合注销条件,因此并没有为其办理注销手续。而预售许可证是在2012年12月4日下发的,之间间隔五、六个工作日。而预售许可证的下发也是有时间有程序的吧。是这边办注销那边办预售许可的。如果当时地税未发现问题,办理了注销手续,岂不是很可怕,后续的一系列问题想想就让人震惊,问题防远胜于治,这种情况为何还要为公司澄清,而不是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强管理呢?当购房者交了钱拿不到房子,办不了房本才能管理吗?3、房地产开发企业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要求是1年。为何资质证书编号41917025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是从2010年8月到2012年6月,将近两年这么长呢?请住建局的领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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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2-17 21:36:44 |只看该作者
谢谢新郑地税的回复。但是不知为何国、地税核实的存在出入?1、地税经核实,该公司曾向龙湖所申请过办理注销手续,龙湖所按照规定在受理其申请资料时出具了文书受理通知书,但在随后进行的注销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不符合注销条件,因此并没有为其办理注销手续。但国税核查结果却是地税局2012年11月27日出具注销文书,地税注销文书名称:《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字号:新郑地税税通 【2012】00122号。请地税领导注意是注销文书,而不是所谓的文书受理通知书。另外,曾电话到新郑当地征管科查询,征管科的领导说系统中根本没有新郑地税税通 【2012】00122号这个文书,不知作何解释。难道是新郑龙湖地税所的同志为了帮助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打掩护注销国税而制造了所谓的注销文书,进行了操作?还是这家公司为了达到注销国税的目的自行制造了文书?2、对于发票问题。地税经核实2013年1月10日开盘的“双湖美景”项目没有开具发票,经核实,该公司2013年1月份共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自开)”46份,开票项目均为“双湖美景”。而国税核实情况是分局人员到售楼部巡视,在售楼部见到悬挂的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预售许可证显示开发商是鸿猷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和地税局沟通得知,该楼盘没有在地税局领取房地产业发票(已注销),而回复的时间是2013年的1月28日。这又是为什么呢?难道又是在为企业打掩护。3、不知新郑地税局的各位领导为何在向新郑市住建局反映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情况的贴子里进行回复呢?而至今未回复向郑州市地税局您的上级单位询问的该公司情况。而且相关问题新郑市住建局转到了新郑市国税局,也未转到新郑市地税局呀。为何新郑市地税局急着为新郑住建局和郑州市鸿猷置业澄清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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