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日,我带侄女在中原区棉纺路去给她弟弟看商品房,来到了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盛润.锦绣城商品房,接待我们的自称“置业顾问”王小姐。经介绍,我们看中了一套房。王小姐说,既然看中了得交1万元钱,才能留住房源,不然的话,随时都可能被别人看中。于是侄女就掏出自己的银行卡交了1万元,开发商将事先存在电脑里的模板“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打印了3份,让侄女签上她自己的名字(因侄女交的钱)。随后,王小姐就领着我们下楼了,整个过程没有两分钟。1月6日,准备办理合同和其他手续由侄子签字时,王小姐以及她的3位经理都说不能更名,只能用侄女的名字,就算退房也不退款。到今天为止,我们讨要说法无数次,他们都以公司有规定为由,拒绝更名或退款,并口出狂言说:“告吧,房管局那儿花点钱就摆平了。还有好多人也不退。”其中一所谓“开发商销售经理”也蛮横地说不退不换不更名。 后经了解得知,该楼盘销售部门是一家经纪公司---易居营销公司,但整个售楼中心却找不到该公司的名字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应该公示告知的任何相关料。如此混乱,老百姓能买的踏实吗? 请问:1、他们收取意向金后“不退钱不换房不更名”有法律依据吗? 2、在未签正式购房合同前,为啥如此霸道不能让侄子签名? 3、我们的血汗钱啥时候才能退还,难到就这样被他们霸占吗? 4、开发商与营销公司合作,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到底房管局哪个职能部门监管到他们呢?
补充内容 (2013-1-26 15:31):
因今天与开发商正在协调,这个投诉暂不用转发房管局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