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缴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公告
『 更新时间:2013-02-20 15:42:34 』『 字体:大 中 小 』『 发布:谢栋兴 | 来源:郑州社保 』
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清理参保企事业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现就清缴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截止2012年12月31日,凡连续欠缴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含3年)、以及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的参保单位,务必于2013年4月30日前到我局办理社会保险费清缴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清缴社会保险费手续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八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理。
二、缴费确有困难的参保单位,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到我局办理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 : 资产管理处
联系电话: 67938360
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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