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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土地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不具备资格的城镇居民办(下派单位:中原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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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2-20 15:03:1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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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西路办事处

处理时间

2013-7-2 18:17

       郑州市中原区大刚刘乡土地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知法犯法。李秋珀是中原区建设西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李秋珀从出生到现在都是城镇户口,她的户口一天都没有在李江沟村落户过。中原区大刚刘乡土地所视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帮助李秋珀造假,并给李秋珀出具证明"兹有我乡李江沟村村民李秋珀原宅基地证号为郑金宅字012169号,面积为166.1平方米”。特此证明   落款是大刚刘乡土地所  99年元月  盖的公章是“郑州市中原区大刚刘乡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有复印件为证)给不具备办证资格的城镇居民李秋珀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将我们75年合法盖的房子划在李秋珀的使用证内。
      有确凿证据郑金宅字012169号的证,事实上是李·江沟村二组村民王金香{我奶奶)的面积约400平方米。我们有李江沟村二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李秋珀不是李江沟村二组的村民”这是不争的事实。
       郑州市中原区大刚刘乡土地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王金香名下得一户宅院变成两户宅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中原区大刚刘乡土地所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办事造假将一户宅院一分为二,分别给了李秋珀(我妹·)、李荣均(我父亲离休干部2007年去世也不具备办证资格)给父亲开具的证明是“兹有我乡李江沟村村民李荣军(军字都写错)1988年经乡、村、组三级审批分给宅基地一处,面积为235.2平方米。特此证明   落款是大刚刘乡土地所  99年元月  盖的公章是”郑州市中原区大刚刘乡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有复印件为证)请注意1988年审批的,事实是父亲名下的这个证是中原区大刚刘乡土地所在99年换证时造假办的。从审批到拥有证相差11年。村户籍上就奶奶一人,奶奶王金香是在97年去世的。既然是经审批的一处宅院怎么会将王金香的宅院一分为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者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依法更正,收回或者注销土地证书,焕发新的土地证书”


补充内容 (2013-2-23 17:07):
帮李秋珀造假办证的具体人员是冯百祥、郑惠斌。有证据可以证明,办证所需填写的表格签名都不是本人所签,而且漏登百出,就让事实证据说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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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15 09:44:5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情况如下:
1、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审批、换发的权限在县(区)人民政府。
2、1999年由区政府统一安排换发宅基地使用证,当时换发证时,对户籍没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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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1317349914  在2013-3-16 15:20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首先违反国家土地法,请问土地法那条规定可以给城镇居民办理农村村民宅基地证?好一个对户籍没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什么焕发证时...不要再狡辩了,知法犯法。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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