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中提到“对于曾经在西藏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职工,以后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执行《报告》第一条的规定”,也就是执行“凡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请问该政策对郑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是否执行,执行的话规定中的工龄是否包括军龄?
补充内容 (2013-2-2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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