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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鸿猷置业采取手段隐瞒情况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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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4 15:27:4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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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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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7 09:21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龙湖尚郡即双湖美景,位于龙湖镇G107国道西侧、双湖大道南侧。取得的土地证证号为新土国用2011第166号,地号为:6-G15-2。这家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存在重大欺瞒与违规行为。最初这块土地是属于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的,该公司法人代表是郑德斌,以从事国家鼓励的生产销售有机肥项目为由使国家将这块地以划拨方式的给了他,并于1998年在办理了土地登记,土地证号是1998国用(新土籍)字第156号,地籍号6-G15-2,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工业。而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并非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从事生产销售有机肥的企业并未按法律办理税务登记,也未按国家的法律申报纳税,其经营的主要目的是最终取得国家划拨的这块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6年的2月份工商营业执照就被吊销了。既然是国家划拨的土地,企业被取消了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后土地理应由国家收回再进行处理的。而已吊销营业执照的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却在2007年在当地土地部门补办了土地证。在未按工商和公司法要求在工商局备案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的情况下于同一年将这块土地转让给了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即现在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并将土地用途改变成了新建仓库贸易、商业物流。更为离奇的是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当时的出资人和法人代表叫郑小东,恰为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德斌的儿子。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土地后还进一步运作最终于2011年将这块地的土地用途改为了商住用途,开始了房地产开发。就是通过这样的一步步的操作,最终将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从事国家鼓励行业划拨的工业用地变成了房地产开发的商住用地。土地的出让、使用都是公开透明的,群众也有知情权,请土地部门查处公司在取得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当中的欺瞒、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而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1998年成立后并未按法律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申报纳税,未按要求在这块地上从事所谓的生产经营,未按当初取得土地时所提供的信息从事国家鼓励与扶持的项目。这种情况下为何不收回土地。所谓的经营不善只是借口。是其想将土地据为己有的借口。另外,惠满丰在2006年工商营业执照也被吊销了。这些并不影响国家对其划拨得来的土地行使收回的权力。而且2003也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协议书的做出也是在未获得新郑土地及政府的批准情况下做出的。而这块土地属于划拨性质,惠满丰对其并没有所有权,其他人也没有任何处置的权利的。银行也没有委托拍卖的权利。而且惠满丰在2007年还申请补办土地证,证明土地一直在公司惠满丰名下。请土地部门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以免国有土地,国家的资产流失。而且法院无权委托拍卖及裁定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司无权在缺少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拍卖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规定:“依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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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1 15:21: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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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7 09:21: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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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5 11:07:45 |只看该作者
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于1998年以划拨方式取得了位于龙湖镇双湖路南侧、107国道西侧的17409.4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证号为1998国有[新土籍]字第156号,用途为工业。后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贷款,依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郑经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及[2003]郑法执字第389号、第00389号民事裁定书,郑州市二七路工商支行委托河南省荣天拍卖有限公司对该宗】土地进行公开拍卖,郑州鸿猷科贸有限公司通过竞拍竞得了该宗土地使用权。2007年7月19日,经新政土[2007]28号文件批复,郑州鸿猷科贸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登记,2011年8月1日经新政土(2011)60号文件批复该宗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
                                         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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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2:54:02 |只看该作者
  问题从3月4日受理至今已经将近一个月时间。为何没有任何回复?请处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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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21:13:25 |只看该作者
请国土局依法办事,认真核实,及时回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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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0 12:27:46 |只看该作者
土地的使用与出让等都是公开透明的。
1、该公司取得的土地多次改变用途。从工业到商贸货仓再到居住用地。而且咱国土局回复中也说在改变中有咱国土局的批复。根据要求,土地用途的改变不仅要有规划局的证明,还必须有当地市政府的批准。这些都有市政府的批文和规划局的证明吗?
该公司在购地过程中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明显低很多,请问当时评估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是谁做的主?符合政策规定吗?
而且反映的情况中说明了该公司取得土地明显存在闲置和未按规定使用的问题,理应按照法规要求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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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3-10 12:27:12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龙湖尚郡即双湖美景,位于龙湖镇G107国道西侧、双湖大道南侧。取得的土地证证号为新土国用2011第166号,地号为:6-G15-2。这家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存在重大欺瞒与违规行为。最初这块土地是属于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的,该公司法人代表是郑德斌,以从事国家鼓励的生产销售有机肥项目为由使国家将这块地以划拨方式的给了他,并于1998年在办理了土地登记,土地证号是1998国用(新土籍)字第156号,地籍号6-G15-2,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工业。而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并非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从事生产销售有机肥的企业并未按法律办理税务登记,也未按国家的法律申报纳税,其经营的主要目的是最终取得国家划拨的这块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6年的2月份工商营业执照就被吊销了。既然是国家划拨的土地,企业被取消了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后土地理应由国家收回再进行处理的。而已吊销营业执照的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却在2007年在当地土地部门补办了土地证。在未按工商和公司法要求在工商局备案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的情况下于同一年将这块土地转让给了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即现在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并将土地用途改变成了新建仓库贸易、商业物流。更为离奇的是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当时的出资人和法人代表叫郑小东,恰为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德斌的儿子。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土地后还进一步运作最终于2011年将这块地的土地用途改为了商住用途,开始了房地产开发。就是通过这样的一步步的操作,最终将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从事国家鼓励行业划拨的工业用地变成了房地产开发的商住用地。土地的出让、使用都是公开透明的,群众也有知情权,请土地部门查处公司在取得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当中的欺瞒、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而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1998年成立后并未按法律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申报纳税,未按要求在这块地上从事所谓的生产经营,未按当初取得土地时所提供的信息从事国家鼓励与扶持的项目。这种情况下为何不收回土地。所谓的经营不善只是借口。是其想将土地据为己有的借口。另外,惠满丰在2006年工商营业执照也被吊销了。这些并不影响国家对其划拨得来的土地行使收回的权力。而且2003也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协议书的做出也是在未获得新郑土地及政府的批准情况下做出的。而这块土地属于划拨性质,惠满丰对其并没有所有权,其他人也没有任何处置的权利的。银行也没有委托拍卖的权利。而且惠满丰在2007年还申请补办土地证,证明土地一直在公司惠满丰名下。请土地部门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以免国有土地,国家的资产流失。而且法院无权委托拍卖及裁定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司无权在缺少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拍卖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规定:“依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资料补充: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前身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在2007年底与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了一笔股权转让业务。在《 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权公告 》(公告编号:2007—024 )(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该公告通过百度搜索即可查到,而且既然是上市公司公告内容是准确的)中明确指出,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2006年以出让方式取得2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欲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而且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项目“双湖美景”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于2009年2月11日拿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当时郑州市鸿猷置业所取得的土地用途并不是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是在2011年才批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所有这些都证明了一个问题,的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划拨土地最终目的是为了从事房地产开发,为了达到目的隐瞒实际情况,一步步违法操作,父亲欠债,隐瞒情况违法拍卖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儿子办公司将父亲公司取得的划拨土地买走,在操作,最终达到低价取得土地资源进行房地产开发从中牟取暴利的目的。请土地部门严查,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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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7 11:12:43 |只看该作者
土地的使用与出让等都是公开透明的。
1、该公司取得的土地多次改变用途。从工业到商贸货仓再到居住用地。而且咱国土局回复中也说在改变中有咱国土局的批复。根据要求,土地用途的改变不仅要有规划局的证明,还必须有当地市政府的批准。这些都有市政府的批文和规划局的证明吗?
2/该公司在购地过程中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明显低很多,请问当时评估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是谁做的主?符合政策规定吗?
3/而且反映的情况中说明了该公司取得土地明显存在闲置和未按规定使用的问题,理应按照法规要求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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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3-6 21:37:24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为2008年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成的房地产开发。而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2008年进行的。企业购买土地的目的很明显。而当时的土地用途是新建仓库贸易、商业物流。当时这块地的用途还未变更为居住用地。而且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取得土地后也未按土地证上注明的新建仓库贸易、商业物流用途使用,这也是违规的。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持有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15%股权,在2007年3月向上市公司天伦置业出售新景致股权时,公告中指出鸿猷置业2006年以出让方式取得2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欲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可见土地鸿猷置业是在2006年取得,而土地部门的批复是在2007年才做出的。2008年项目备案情况如下: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公示
  
  项目编号:豫郑新市其[2008]00170
  企业名称: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新郑市双湖美景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备案机关意见:准予备案政策规定依据:
  复核机关意见:同意备案机关意见政策规定依据:
  复核日期:2008-11-28 10:47:16
  建设地点: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107国道西侧
  总 投 资:4673.4 万元 ,其中: 企业自筹4673.4万元
  计划建设起止年限: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
  主要建设内容(生产性项目要列明采用的工艺技术、主要装备等):
  该项目总占地40.66亩(27105.03平方米),规划建设用地26.11亩(17409.4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4850平方米。其中多层住宅建筑面积33650平方米,公建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总居住户数384户,停车位192个。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面积为17425平方米,二期建设面积为17425平方米。户型为70平方米以下的111户,占23.08%;户型为70-90平方米的189户,占47.8%;户型为91-120平方米的67户,占22.92%;户型为120平方米以上的17户,占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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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3-5 13:03:35 |只看该作者
资料补充: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前身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在2007年底与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了一笔股权转让业务。在《 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权公告 》(公告编号:2007—024 )(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该公告通过百度搜索即可查到,而且既然是上市公司公告内容是准确的)中明确指出,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2006年以出让方式取得2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欲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而且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项目“双湖美景”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于2009年2月11日拿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当时郑州市鸿猷置业所取得的土地用途并不是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是在2011年才批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所有这些都证明了一个问题,的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划拨土地最终目的是为了从事房地产开发,为了达到目的隐瞒实际情况,一步步违法操作,父亲欠债,隐瞒情况违法拍卖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儿子办公司将父亲公司取得的划拨土地买走,在操作,最终达到低价取得土地资源进行房地产开发从中牟取暴利的目的。请土地部门严查,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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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4 18:17: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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