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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房地产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逃脱税收监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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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10 12:32: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工商营业执照号为410*******04204,税务登记证号为410*******78024。具体经营地址在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西侧。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主要在地税缴纳营业税。据了解该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在新郑地税办理完成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而目前仍在经营,工商两个月了也没办理注销。并在注销登记后的2012年12月4日取得了预售许可证。该公司开发楼盘名称为新郑龙湖尚郡,审批的以及预售许可证上名字为双湖美景,其实同为一楼盘。并在互联网上大作宣传。2012年12月12日楼盘开始对外认购,并将于2013年1月10日起开盘对外出售。楼盘和售楼部地址位于龙湖镇G107国道西侧、双湖大道南侧。根据新郑市商品房备案信息网公布的信息显示该公司已销售出的有几套房子了。这样必然存在纳税义务。请地税部门把该公司纳入管理,以免国家税收流失。

工商注册信息:

wps/PA_1qkzxd6h/ViewBusinessInfoDetailUI.do?zch=410*******04204

执照号: 410*******04204

企业名称: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

目前状态:  正常经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郑小梅

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登记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开业日期:  2006-06-03

核准日期:  2012-04-27

注册资本(万元):  2000.0000

经营地址:  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西侧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凭资质经营)。

楼盘销售网络宣传信息:

xinfang/20416.shtml

newhouse/20121016/4277_view.html

新郑市商品房备案信息网公布该项目预售情况及信息为:

SaleMsg.aspx?devnum=2140&devvernum=1&salenum=17043

预售许可证号


120053


开发企业名称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


开发资质证书号


41917025


项目名称


双湖美景


项目坐落


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107国道西侧


预售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


住宅


28510.46 平方米 256




商业用房


6664.66 平方米 32




其他


1624.50 平方米 42




预售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


2012-12-04


发证日期


2012-12-04


幢号(楼号)


批准销售套数


已售套数


可售套数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用途和平均价格


楼房表


1


28


1


27


2012-04-06


201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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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8


0


28


2012-04-06


201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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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27


1


110


2012-10-23


201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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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47


8


107


2012-04-06


201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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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12 20:59:21 |只看该作者
该问题之前反映过,还未处理完毕,帖子不知为何没了。当时经心通桥认证的郑州地税用户于2013-2-20 09:48:41 回复。回复内容如下: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为新郑地税局龙湖税务所管辖企业,识别号为410*******78024,经营地址为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西侧,法人代表郑小梅,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如下:
    一、您反映该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在新郑地税局办理完成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经核实,该公司曾向新郑地税局龙湖所申请过办理注销手续,龙湖所按照规定在受理其申请资料时出具了税务事项通知书,但在随后进行的注销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不符合注销条件,因此并没有为其办理注销手续,不存在您反映的问题。
    二、您反映该公司没有纳入正常管理,经核实,该公司一直为龙湖所正常管理户,近年来一直按期进 行申报,没有出现未申报、逾期申报等违法违章行为,不存在您反映的问题。
    三、您反映该公司没有领取房地产业发票,2013年1月10日开盘的“双湖美景”项目没有开具发票,经核实,该公司2013年1月份共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自开)”46份,开票项目均为“双湖美景”,因此不存在您反映的问题。
    对您随后反映的问题,核实情况如下:
    一、您反映国税局核查结果是地税局出具了注销文书而不是文书受理通知书。按照我局征管流程,注销业务是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资料后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分别为不予受理通知、补正内容通知和受理通知,其均为注销文书,文书名称均为税务事项通知书,只不过其内容不同。另外,您反映新郑地税局征管科说系统内没有这个文书。因为该项注销审批流程并未完成,所以查不到该文书,只有注销流程顺利完成以后才能够查到。
    二、您反映国税人员到售楼部巡视后与地税沟通得知,该企业没有在地税领取发票,并于2013年1月28日回复。我局核实结果为该户已领购发票并正常开具,不存在您所反映的问题。至于国税局向您所回复的情况,我局并不清楚,并非您所说的在为企业打掩护。
    三、对您在心通桥网站郑州市地税局模块反映的问题,按照处理程序应由我局进行解答,我局已转给新郑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已经报给我们。为慎重起见,我局对其调查情况进行了核实,因此没有及时为您回复,深表歉意。在这一过程中,您在新郑市住建局反映的同一企业相关问题,经了解是被新郑市指派给新郑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予以解答,新郑地税局按照新郑市的要求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并非您所说的急着为该企业澄清问题。
    四、您所反映的对该企业虚假注销没有处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虚假注销,按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少缴税款的进行补税并罚款。但该企业申请注销后,由于新郑市地税局龙湖所严格执行注销流程,认真负责的进行核查,发现其不符合注销条件后并未核准其注销申请,并未形成虚假注销的事实,对这种情况没有对其处罚的依据和规定。对您所反映的虚假注销、不开发票、税款流失等问题我局进行了认真核实并回复,至于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我局只能在涉及地税方面进行答复,并未强调该公司是合法经营或不合法经营,我局也无法对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进行答复。
    感谢网友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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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3-12 21:02:46 |只看该作者
针对回复有几点疑问一直未处理,请处理:1、对于地税注销的流程问题已询问过你们的政策和手续的办理单位,地税在办理注销时提交资料后,地税是在办理完成注销手续批准后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而且是在办理完注销手续后给纳税人的。公司办理注销都是在征管系统中处理的,文书也是从机器中制作、打印的。既然公司申请了注销,你们也受理了,系统中就应该有显示的,而该文书有文书号,理应在你们的征管系统中可以查到。不知为何会存在您所讲的系统中查不到。难不成是你们地税所自己手工写的出来单独制作的?而且当时你们新郑地税征管科的同志也说打电话到龙湖地税所询问了公司的情况,告知的也是公司一直正常经营,没有办理过注销手续。这都与实际情况不符。2、而且公司在国税办理注销时提供的是地税已注销的文书:《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字号:新郑地税税通 【2012】00122号。而不是您所讲的受理文书。既然说明是已注销,证明文书中的内容是说明的这家公司在地税的注销申请已经被批准了,并不是说公司的注销申请被受理的问题。国、地税同为税务机关,对注销程序和税务文书必然很了解,在这方面怎会看错呢?或者说公司向国税提供的注销的文书根本就不是地税出具的,这样是不是伪造地税文书呀?是不是应该核实并处理呀?3、在本贴8楼中提到的这家公司提供不真实的资料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是现实存在的问题,这能叫合法经营,没有问题吗?而且公司这让做的目的和会产生的后果在8楼中也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相信地税局的工作同志比市民更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其按照新郑地税的回复,如果违法事实没有发生那也是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而不是公司自行告知的。公司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只是被发现没有达到目的而已。公司提供不真实资料办理注销的这种违法行为,危害的是否是地税的利益,是否应由地税管理。针对公司这样的行为理应进行处理打击,对公司稽查,查找其提供不真实资料注销行为下隐藏的问题,加强税务管理,彻底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以儆效尤。4、通过当地住建局的回复和转办情况看,是让询问当地国税和向国税转办了。并未提到向地税转办的问题。5、既然这家公司一直没问题,为何国税工作人员在与当地龙湖地税所沟通公司情况时,被告知该楼盘已注销未在地税领房地产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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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3-12 21:11:32 |只看该作者
之前情况咱地税已经很清楚了,过了这么久了应该一直在核实吧?情况核实的如何呢?行政机关的答复足以作为您核实查处的证据吧?不知是咱地税所得哪个工作人员在国税核实情况时告知的这家公司在地税一直未领票,因为已经注销了。既然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被管理公司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其他单位核实情况时必然据实告知,为何会出现隐瞒实际情况,告知国税企业已注销没领发票呢?为何要帮助公司打掩护呢?既然你们之前回复中也说了,房地产企业要开房地产发票,不可能经营还注销那么是不是也是工作人员为了帮助公司注销国税,走的程序,办的注销呢?既然发现问题,注销不予批准,也要给公司出具文书的?请问有吗?这其中必然存在问题,工作人员收了公司的什么好处呢?这样就是廉政问题了,请地税依法办事,核实情况,严肃处理。另外,地税的征管流程必然是向纳税人公开的。请告知公司办理注销时的具体流程,以及每个环节每种情况下出具的文书,还有您的征管流程的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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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3-12 21:18:03 |只看该作者
1、2012年公司注销的时候龙湖分局真的进行注销稽查了吗?如何稽查的?龙湖分局离该公司不远,到公司工地看了吗?该企业当时工程一直在建设没有停过,主体工程基本上都完成了,根本不存在停止经营的迹象。而且企业名下有土地,土地成本极低,这两年升值很大,且土地也还未出售。有地上未完工的房子,企业名下有地,怎会不出手就终止经营。即使真的终止经营也应按《公司法》的要求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公司清算了吗?清算结果又如何呢?不可能这样就终止了吧?怎么会没问题?这些不是问题吗?明明是公司一直在经营,为了不交税,提供虚假信息办理注销的。
上述提到了地税的注销通知。而十一月至一月份以来,多次向地税查询该公司的信息,这家公司在地税显示的都是正常,并未注销。这些情况也曾多次拨打地税热线电话12366查询,地税在查询后回答的也是这家公司一直是正常经营的,而且工作人员说的也很明确不会和所里的情况有出入,使用的是同一个系统。这些情况可以去地税12366查的。那是不是公司提供的地税资料也是假的。还是为了忽悠人特意办理的呢?12月份和1月份有没有在地税申报呢?地税申报了,国税是不是也该申报?是不是该惩罚呢?
不管地税注销不注销,企业持续经营,却以不再经营为由办理了注销是不是违反了法律要求呢?是不是应该有惩罚呢?要不公司都可以想怎样就怎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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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3-12 21:22:41 |只看该作者
针对郑州市鸿猷置业的问题,新郑地税局已回复。回复结果可到心通桥新郑下新郑住建局帖子《 不再经营注销登记的房企取得预售证对外卖楼》中15楼看到新郑地税的答复,内容如下: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为我局龙湖税务所管辖企业,识别号为410*******78024,经营地址为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西侧,法人代表郑小梅,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如下:一、该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在新郑地税办理完成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经核实,该公司曾向我局龙湖所申请过办理注销手续,龙湖所按照规定在受理其申请资料时出具了文书受理通知书,但在随后进行的注销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不符合注销条件,因此并没有为其办理注销手续,不存在舆情反映的问题。二、该公司没有纳入正常管理,经核实,该公司一直为龙湖所正常管理户,近年来一直按期进行申报,没有出现未申报、逾期申报等违法违章行为,不存在舆情反映的问题。三、该公司没有领取房地产业发票,2013年1月10日开盘的“双湖美景”项目没有开具发票,经核实,该公司2013年1月份共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自开)”46份,开票项目均为“双湖美景”,因此不存在舆情反映的问题。地税回复证明:1、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一直经营从未解散。其提交的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公司不在经营的决议都是虚假的。这样是否该对这家公司这么恶略的行为进行处理。2、地税并未向其出具所谓的注销通知书,只是受理了其资料。通知书由何而来?而且曾电话到新郑当地征管科查询,征管科的领导说系统中根本没有新郑地税税通 【2012】00122号这个注销文书。3、近年来一直按期进行申报,没有出现未申报、逾期申报等违法违章行为。既然地税营业税申报了,必定要申报国税企业所得税。而这家公司2012年11月28日注销至2013年1月22日重新登记这之间并未申报企业所得税。理应对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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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3-13 09:58:45 |只看该作者
请地税局针对该贴3楼、4楼的问题作出正面答复。另外,针对5楼、6楼反映的情况,是为了说明郑州市鸿猷置业在办理国税注销时提供的注销通知书盖有咱地税局的章,而且是注销通知书,不是所谓的受理资料的文书,这些资料国税有存档,您可以去核实。既然通过多种方式查询这家公司是没有注销为何会有这个注销通知书的,而且根据描述,你们注销完成后系统可查询,为何注销通知书都出了,而系统中却查不到这家公司注销的记录呢?这份注销通知书是否是伪造的?上边还盖有咱地税章呢!而且既然没有注销,为何当国税去地税核实公司实际情况时咱地税所的工作人员却说这家公司在地税注销了,没有领发票呢?这些也可以到当地国税核实。如果这家公司的确在地税办理了注销,其公司资产等都未处理如何办理的注销呢?实地核实了吗?查了吗?之前回复说仍一直经营,每月都申报缴税了吗?没有遗漏吗?请针对地税管理的问题认真核实,严肃处理!之前帖子曾被删,相关行政部门认证用户的答复都有存档。如果需要可以告知邮箱,存档信息可以发送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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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3-13 12:44:07 |只看该作者
请地税局针对该贴3楼、4楼的问题作出正面答复。另外,针对5楼、6楼反映的情况,是为了说明郑州市鸿猷置业在办理国税注销时提供的注销通知书盖有咱地税局的章,而且是注销通知书,不是所谓的受理资料的文书,这些资料国税有存档,您可以去核实。既然通过多种方式查询这家公司是没有注销为何会有这个注销通知书的,而且根据描述,你们注销完成后系统可查询,为何注销通知书都出了,而系统中却查不到这家公司注销的记录呢?这份注销通知书是否是伪造的?上边还盖有咱地税章呢!而且既然没有注销,为何当国税去地税核实公司实际情况时咱地税所的工作人员却说这家公司在地税注销了,没有领发票呢?这些也可以到当地国税核实。如果这家公司的确在地税办理了注销,其公司资产等都未处理如何办理的注销呢?实地核实了吗?查了吗?之前回复说仍一直经营,每月都申报缴税了吗?没有遗漏吗?请针对地税管理的问题认真核实,严肃处理!之前帖子曾被删,相关行政部门认证用户的答复都有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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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3-14 09:41:11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地税局3.7回复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为新郑地税局龙湖税务所管辖企业,识别号为410*******78024,经营地址为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西侧,法人代表郑小梅,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一、针对您反映的企业虚假注销问题,核实情况如下: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以“内部资产整合,组建新的集体公司运营龙湖镇双湖美景住宅项目”为由向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提出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龙湖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受理并于2012年11月27日出具了《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新郑地税税通(2012)00122号),并于当天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工作事项传递至税源管理岗,但在随后进行的注销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位于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107国道西侧有一块17409.4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新土国用(2011)第166号)还在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且该公司分别于2011年7月21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0*******00041108109)、2012年2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10*******00006108109)、2012年3月30日和2012年11月9日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10*******0330011和410*******1109045),并且该项目已经开始施工。经了解,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和住建等部门不可能因为房地产企业内部重组再重新进行土地登记、规划许可以及施工许可等,鉴于上述核实结果,龙湖地税所于2012年11月28日通知该企业不予核准注销,并制作《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新郑地税税通(2012)00123号)送达纳税人。
    再者,针对您提出的国税局核查地税部门出具的是注销通知书并告知国税局该公司已注销没有领取地税发票的问题,核实情况如下:对于该公司日常的税收征管,地税部门负责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等12项税费的征收管理,国税局、地税局同属国家主管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机关,并不具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且管理职责及范围也不相同,地税部门作出的涉税事项审批、许可仅对地税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税种负责,并不作为国税部门管理的前置手续和依据,也不为国税部门作出的审批许可负责。
    二、您反映的地税所的人员答复国税时告知该户未领票已注销,并要求我们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发现地税工作人员做出过上述回复。请您提供相关证据,否则我们无法进一步核实。
    三、关于对纳税人公开的问题,情况如下:地税征管流程属于内部工作制度,不属于政务公开的内容。企业涉税文书是地税部门与企业之间办理涉税业务的相关文书,也不属于可以公开的内容。如果您需要进行公开,请依照政务公开的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开。
    四、您所说应该对该企业进行处罚,情况如下:第一,该企业没有形成虚假注销的事实,就算进行了注销,税务部门也只能依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处理,根据《征管法》规定,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能予以处罚;第二,地税部门经核实暂未发现该企业地方税收有偷漏税行为。我们欢迎您对企业可能偷漏税的情况进行举报,我们将对此进行认真核实并及时回复。地税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需要有法律依据,对没有经过核实的行为我们无法作出处罚。
    五、您所说地税工作人员隐瞒实际情况,帮公司打掩护,收取企业好处,请您提供相关证据,我们核实后如果属实将会严肃处理。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支持!

                                              郑州市地税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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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3-14 13:19:50 |只看该作者
3月14日也就是9楼郑州地税回复看到了。
存在问题: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所以,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才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而您回复中所讲的“内部资产整合,组建新的集体公司运营龙湖镇双湖美景住宅项目”并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规定的注销的情形呀。也不是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能注销的理由,怎么在申请注销时你们的工作人员在不符合注销的情况下就受理了资料,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呢?
  您在回复中也说了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和住建等部门不可能因为房地产企业内部重组再重新进行土地登记、规划许可以及施工许可等,对于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他们房地产企业,对这些东西都很重视,在办理相关手续,做出决定前必然会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确认,其很明白其中道理,这不是弄虚作假是什么?而且还有一点可以很好的证明,这家公司的预售许可证是2012年12月4日核发的。等于是边办税务注销,边申请的预售许可证。而且预售许可证也不是您所讲的那个整合后的集体公司申请的,而是郑州市鸿猷置业申请的。而且这也说明他们很清楚按您所述什么组件的新的集体公司根本不可能把双湖美景项目转其名下,在经营双湖美景这个项目上,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不可能彻底注销不经营的。为什么还要申请注销呢?根本不符合办理税务注销的条件。请处理。
  地税注销文书名称:《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字号:新郑地税税通 【2012】00122号。这个文书复印件在国税留存的有,上边该有地税的章,该文书的内容与您所讲的完全不一样,不是地税受理注销的文书,而是已经办理注销的文书,这个国税回复中明确做了说明。国税认证用户代表的是行政机关,他也就是行政机关的回复可以作为证据吧?之前帖子虽然被删,但留有证据,有照片为证,如果需要提供邮箱可以提供给咱地税局。要是这个文书不是咱地税出的,会不会是套了咱地税的文书号伪造的呢?如果是这样的问题不是更严重了吗?既然这样地税是不是应该去新郑国税核实一下这个文书的具体内容呢?
  地税所的人员答复国税时告知该户未领票已注销,并要求核实的问题。经核实,没有发现地税工作人员做出过上述回复。咱们是如何核实的,有到新郑国税核实吗?新郑国税作为行政机关对其回复是负责任的。同样之前国税认证用户回复的内容里有,而且新郑国税工作人员在回复情况时也说明了。同样国税认证用户代表的是行政机关,他也就是行政机关的回复可以作为证据吧?之前帖子虽然被删,但留有证据,有照片为证,如果需要提供邮箱可以提供给咱地税局。同样你们地税局也是国家行政机关,需要对其他行政机关核实情况时的答复负责任。你们工作人员不按照实际说话肯定是有问题了。而且向你们反映了情况,你们理应重视起来,并具体核实。请核实!
  4、对于国地税注销的顺序问题,国地税共管户应分别向国、地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的先后顺序是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因为,营业税公司都并入到了费用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先结清地税的营业税,这样才能最终计算、结算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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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3-14 16:37:28 |只看该作者
问题补充:
    1、对于该公司日常的税收征管,地税部门负责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等12项税费的征收管理,国税局、地税局同属国家主管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机关,并不具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且管理职责及范围也不相同,地税部门作出的涉税事项审批、许可仅对地税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税种负责,并不作为国税部门管理的前置手续和依据,也不为国税部门作出的审批许可负责。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号)的精神,河南省国、地税联合发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豫国税发(2012)69号)中明确指出国税局、地税局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二者的合作是政府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实现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合作,国税局、地税局的人力、物力、信息等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作为税收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地税形成的税收管理信息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国地税通过对纳税人登记等信息比对,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税款流失。通过互相利用对方的信息资源可以提供可靠依据。而且其中还指出,通过国地税在征管过程中的协调配合,上岗取长补短,能够解决自身不能发现的问题。
  而且还指出了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理税务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非正常户认定及换发税务登记证。
  还有就是对营业税在地税征收、所得税在国税征收的也是要加强信息交换的。
  所以,虽然国、地税之间虽然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是在信息的使用方面是共享的。而且您所讲的注销没关系也是不对的。因为你们的文件中写的很清楚国地税联合办理注销登记。所以,由于鸿猷置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营业税在地税交。所以新郑国税为了弄清这家公司是否有经营有应税行为以及在地税状态、办理注销的问题去新郑地税核实情况的做法完全是正确的。而且按照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你们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如实告知郑州市鸿猷置业的在地税的实际登记及经营情况。而你们新郑地税工作人员说这家公司的该楼盘没有在地税局领取房地产业发票(已注销)。而你们回复的结果却是这家公司只申请了注销但并未核准。这些情况足够说明问题了。国税的回复不是证据吗?虽然帖子被删除了。但是又再次进行了问政。对当时的国税回复有留存结果。也粘在了心通桥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问政贴《鸿猷置业边注销登记边申请预售许可,虚假注销,请处理》中了。明显在这当中相关
工作人员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而且证据确凿,请地税局依法核实!!
  2、由于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和住建等部门不可能因为房地产企业内部重组再重新进行土地登记、规划许可以及施工许可等。所以,即使如您所讲也如公司所讲“内部资产整合,组建新的集体公司运营龙湖镇双湖美景住宅项目”,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这个法律主体是不会消失的,所以不存在解散、破产、撤销的问题,而且预售许可证也是以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的,销售行为也必须是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发生的,所以其不存在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问题。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根本就不存在税法规定需要申请注销的法定事项,所以不能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而且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也不应受理其申请的。而结果是其提出了,税务机关也受理了。对于涉税事宜的受理,要出具受理通知书也应是在纳税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的同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告知其受理与不受理。为何公司在26日提出,咱的工作人员却在27日才出具所谓的告知其申请被受理的通知呢?
  关于公开内容的问题。相关办税指南是对外公开的。对于你们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到哪里办理,需要纳税人配合做哪些工作,有几个步骤,在每个步骤纳税人可以得到什么样的凭据,这些不是您所讲的保密或非公开内容。也不需要什么申请,可以说算是一个政策咨询吧。请答复!!!
  企业涉税文书是地税部门与企业之间办理涉税业务的相关文书,也不属于可以公开的内容。
  我这里并不是要知道你们税务文书的具体内容,因为向您反映了这家公司存在的问题,而只是要知道出具的文书的种类,是受理资料了,还是已经注销了。这不是什么商业秘密,而纳税人的具体状态并不属于您所讲的保密的范围。而且在许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大城市专门提供了纳税人状态信息的查询,之前你们郑州市地税局网站不是也有这个栏目吗?难道这样违反规定了?而且对于非正常纳税人的信息按照要求还要定期公告呢。
  既然国税那里留存的地税注销文书,和您提供的字号一致,但是内容有出入,作为文书核发机关的地税局理应与国税联系,核实文书的真假。不要妄自下结论,如果文书存在问题,上边还盖着咱地税的章呢。请核实!
  5、不符合注销要求却申请了注销,地税机关加强管理,核实公司是否有违法偷税行为,这本身就是您的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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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3-18 11:53:40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这家公司是否有偷税的问题。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在2009年为天伦置业贡献了250万元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总额的62.47%。而2007年天伦置业与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前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其所持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5%股权。而2009年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未变为居住用地,工程未开工。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当年经营情况与税款时,隐匿了与天伦置业公司发生的这项业务。采取不入账不申报的方式。这些情况一核实公司的实际申报情况即可查证。而其与天伦置业的赊账业务可以查询天伦置业2009年度向社会公开的财务报告中显示的就有。天伦置业是上市公司,当年报告在网络山即可查阅。天伦置业股票代码:0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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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4-1 15:01:26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鸿猷置业注销问题上明显存在问题,既然存在问题就应该处理,请核实问题、处理、回复反映的情况。而且你们新郑地税在国税核实这家公司地税管理情况时说这家公司已经注销,没在地税领发票!请地税局依法处理,给出答复。证据,在之前的描述中已说明,国税认证的核实结果就是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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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4-1 15:15:12 |只看该作者
而且有具体的证据。有国税部门认证用户的回复。请贵局提供邮箱,可以将具体证据提交至贵局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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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4-1 15:19:53 |只看该作者
相关证据中,国税回复的很清楚,国税回复中明确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通过和新郑地税局沟通得知,该楼盘没有在地税局领取房地产业发票(已注销)。第二,关于您提到该公司是否在地税注销的疑问,前期新郑局查处的时候,地税已经向分局提供了注销通知书及注销号码。
请查处!需要证据请提供邮箱,可以将证据发送至贵局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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