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0日,本人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西四环东200米(郑州大学新校区北门)的威佳雪佛兰4s店订购一台2.0豪华迈瑞宝导航版轿车,并交付1千元人民币的定金。后发现店方所谓的加装原厂导航的导航版轿车,并不是厂家加装的原厂导航,且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在该店购车,遂与该店销售人员沟通退还定金。该店销售人员以本人违约在先为由不予退还。 因是第一次购车,本人不太明白“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并在签订合约书后仔细查看才发现,郑州威佳雪佛兰4S店与本人签订的所谓车辆定金合约书本身就是一纸霸王条款。其中的预计交车日期一栏该店销售人员同亚利填写的是“车到提付”;其中第7条明确约定了“......如卖方违约,则卖方无息退还所收定金”,即如果该汽车公司违约只承担退还定金的责任,不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该合同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完全免除了甲方的违约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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