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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按照《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的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若有疑问,您可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咨询电话12333,工作人员将为您详细解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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