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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凤路大观国际地下车库在空闲 周围路边和人行道车停满 [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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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28 08:10: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房管局

工作时间

19857小时:35分钟

    笔者在玉凤路大观国际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一边该楼盘地下车库一层停的车辆寥寥无几,地下二层黑灯瞎火空空如也,一边在玉凤路路边和人行道盲道上停满了车辆,严重的影响了该处市容市貌和道路畅通。笔者问一楼盘保安,原来因地下停车位售价18万太贵,业主嫌贵无人买所致,而没有买车位的业主是不准开车进入地下停车场的。
   到底楼盘地下车库是业主共有,是地下防空设施?还是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做法合理?。
   郑州是一私家车停车位奇缺的城市,市政府为此想方设法,投入大量资金解决这个问题,{包括建立立体停车场}。但是看这个地方出现这样的情况,仅看这个开发商的所为,不难看出开发商唯利是图和短视的做法。
   开发商这种短期做法没有考虑政府的难处,没有考虑出行市民的不方便,也没有想到业主的利益;他们唯利是图,想到的是怎样尽快把钱装进自己的口袋。他们也不懂得放水养鱼,想索取就要舍得的道理。
   其实这个房地产开发商换一种经营思路,可能会取得另一种效果。那就是企业、市民、业主共赢的局面,希望这个地方不要再出现地下车库在空闲,周围路边和人行道车停满这种情况,希望还附近市民优美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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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9#
发表于 2013-4-28 09:54:3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为了慎重准确地答复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我局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了解,这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将在调查结束后一定尽快给您答复,希望您暂且耐心等候,敬请谅解。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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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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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7-4 13:58:06 |只看该作者
事情很明显,我就是小区的业主,业主是可以租赁非出售的车位的,有些业主不愿意花钱租赁能怪谁,据我了解,很多业主都不愿意花钱租赁,停在路边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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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5-12 21:38:27 |只看该作者
ibmlenovo 发表于 2013-5-9 14: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因为房管局收过保护费了。

不看过程看的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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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5-9 14:01:14 |只看该作者
zhye 发表于 2013-5-8 16: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上面的答复很明显是小区开发商说的话,房管局只是个传话筒。
传话简的职能就是,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不会 ...

因为房管局收过保护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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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5-8 16:15:14 |只看该作者
上面的答复很明显是小区开发商说的话,房管局只是个传话筒。
传话简的职能就是,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不会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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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5-8 06:45:22 |只看该作者
回复结果还是没有解决问题,一边该楼盘地下车库一层停的车辆寥寥无几,地下二层黑灯瞎火空空如也,一边在玉凤路路边和人行道盲道上停满了车辆,严重的影响了该处市容市貌和道路畅通。不看过程看的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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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3-5-3 16:08:2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一、该小区地下空间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和约谈企业,了解到网友所反映的玉凤路大观国际居住小区由对河南金林置业开发,该小区于2010年4月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规划地下共两层,面积65540.1平方米。其中,20691.42平方米为北地下车库,位于1、2、3、12、13、14、15号楼地下两层;44848.68平方米为南地下车库位于4-10号楼地下两层。据公司提供“郑人防工施审字(2009第113号《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施工地下室施工图审批意见书》”显示,该小区人防工程位于31号楼-34号楼及相邻空地下。
          二、地下车位产权情况。
        对于人防工程部分,根据《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该公司可以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前提下,按规定通过出租等形式满足业主需要,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对于非人防工程部分,根据《物权法》、《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经核实,“大观国际居住小区”地下车库属于非人防地下车位,目前该公司决定对业主出让使用权,采用出租的方式供业主使用。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对规划车位、车库的出售及出租对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这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具体地下车库出租价格应由物价部门结合市场情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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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4-29 13:23:32 |只看该作者
哪个小区不是这样?让老百姓车都没地方停放,真不知道有关部门干什么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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