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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九城车位只卖不租,业主欲哭无泪,物业比恶霸还霸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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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2 17:35: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3-7-25 17:02

1、我们家在郑州北环外的裕华第九城市小区,我们小区的车位是地下停车库,小区院内地面没有停车位。过去地下停车位是租赁的形式让业主使用,每月租金130元。现在物业却说停车位不租了,全部要卖。并且每个停车位15万元。就那么6、7平方米,每平方米差不多2.5万元。比市中心有些高层小区的停车位还要贵的多。我想知道开发商是凭什么定的价?我们小区按规划要求的绿地面积都被开发商多建楼房占用了,为什么车库却要天价去卖?开发商的身体里是不是从来就没有一滴道德的血液?

2、为裕华房地产开发,锦华物业管理(两公司一个老板),无道理可讲。业主无处停车多次抗议堵门,车子多次被打砸。物业纯属恶霸。

请父母官为我们做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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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5-2 18:10:5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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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5-5 13:55:03 |只看该作者
买那么好的房子还有气?我们买不起的房子就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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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3-5-8 15:02:1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经了解,裕华第九城市由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服务。
      首先,关于业主停车问题:经了解,小区物业公司员工并未打砸业主车辆现象。小区前段时间曾发生过一起砸车事件,原因是小区一业主占用了另一业主的车位,被占车位的业主砸了抢占停车位业主的车。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公司及时对双方业主进行了调解,促使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其次,关于车辆监控问题: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由开发商进行出售。由于小区部分业主经常无故占用别人停车位,根据业主的诉求,为加强车辆管理,物业公司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凭卡进入管理模式,所有参加车辆管控小组人员都有登记,道闸、监控设施均正常使用。关于停车服务费的收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有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我们物业主管部门已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开展各项服务,及时对开展的服务进行自查自纠,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端正服务态度,切实尊重业主的诉求,重视和解决业主反映的实际问题,与业主共同营造和谐宜居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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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5-8 19:47:23 |只看该作者
呜呼哀哉,真不知道我们的父母官是咋调查的,以后还咋教老百姓相信你们,你们竟睁着眼说瞎话,不知道啥叫羞耻,老百姓养了你们这群败类,真不知道这个世道啥时间重见天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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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6#
发表于 2013-5-9 09:46:1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对于您所提出的问题一,经了解,情况如下:
       一、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无论《物权法》还是《人民防空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政策不一,目前,我市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以及“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的相关规定,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前提下,按规定通过出租等形式满足业主需要,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2、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如果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由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
        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后,即可以按程序申报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需要强调的是,《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对规划车位、车库的出售及出租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这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我市的地下车库销售实行是现售管理,即必须取得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并按规定取得现售备案手续后进行销售,可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登记证书。
        三、经查询,该小区地下车位分两种情况:一部分为人防工程,另一部分为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停车位,具体的区域划分先由市人防办核定,而后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属于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产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投资人享有收益权,平时只能出租使用,不能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实质上是长期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人防工程在取得产权登记后可以进行现售、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经了解,该小区的地下车库已竣工,满足基本使用要求,但尚未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商计划采用长期租赁的方式经营,因个别业主不愿选择长期租赁而造成停车困难。
        四、针对网友所反映的情况我局对企业进行了约谈,要求开发商充分考虑业主的实际情况,在经营方式上增加短期租赁方式供业主选择;开发商表示尽快报董事会研究,增加部分车位短期租赁的经营方式供业主选择;能够销售的车位尽快申请产权登记,办理销售手续及后期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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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5-14 08:53:45 |只看该作者
因个别业主不愿选择长期租赁而造成停车困难    这句话说得真有水平  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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