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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庙街道真能吹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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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12 15:35: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中原区

处理时间

2012-10-26 16:58

[size=+0]悉心部署,周密安排——三官庙街道区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作者:中原区三官庙办事处综合信息科  来源:三官庙办事处   时间:2012-02-21 09:15:44  


         2012年2月20日,经过一个多月的精心准备,三官庙街道第十五届区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会议顺利召开、圆满落幕。三官庙街道党工委高度重视此次选举工作,根据各个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所有工作皆按部就班、有章可循,充分保证选民登记细致严谨,候选人确定彰显民心,选举程序严格依法,票选方式公正公开,全面保障了广大选民的合法权利。
    此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三官庙街道共分为9大选区,除机关选区外,各选区皆于2月20日上午8:30开始选举工作,辖区选民普遍热情高涨,十分重视此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约有上万名选民参与了投票。数十名工作人员带着流动投票箱走街串巷,方便广大选民参与此次选举工作。下午2:30,三官庙街道机关选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大会于街道办事处四楼会议室正式召开,选举过程认真严谨,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保证了最终结果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最终,三官庙街道初步选定18名同志担任区人大代表,三官庙街道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圆满落幕。



——三官庙街道真能吹啊!不知三官庙街道党工委是如何高度重视第十五届区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制定了什么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所有工作皆按部就班、有章可循吗?是如何充分保证选民登记细致严谨,候选人确定彰显民心,选举程序严格依法,票选方式公正公开,全面保障了广大选民的合法权利的?我怎么一直没到选举公告和选民证呢?
    此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三官庙街道共分为哪9大选区?各选区皆于2月20日上午8:30在哪里开始选举工作?有谁见到辖区选民普遍热情高涨,约有上万名选民参与了投票。数十名工作人员带着流动投票箱走街串巷,方便广大选民参与此次选举工作?下午2:30,三官庙街道机关选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大会于街道办事处四楼会议室正式召开,选举过程认真严谨,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保证了最终结果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吗?那其它选区呢?
    最终,三官庙街道初步选定哪18名同志担任区人大代表?我一直在“心通桥”上咨询,三官庙街道怎么一直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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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4-19 11:32:51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三官庙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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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心不通  在2012-4-23 09:31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怎么总是下派?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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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4-16 16:11:43 |只看该作者
三官庙街道的选举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不存在网友所说的问题,对于网友的问题三官庙街道也已多次回答。感谢网友的来信。

点评

心不通  怎么一直不答复了?  发表于 2012-4-23 09:32
心不通  再请问三官庙街道是怎么多次回答的?  发表于 2012-4-18 00:17
心不通  请问有关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发表于 2012-4-18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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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4-23 09:49:47 |只看该作者
      下图是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4月华山路社区张贴在天天馨苑小区的各种公告、通知,请问2012年1-2月华山路社区张贴任何公告、通知了吗?人大代表选举的公告和选民榜到底贴在了哪里?三官庙街道和华山路社区还要耍赖、狡辩到何时?三官庙街道和华山路社区是不是已经构成了破坏选举罪?


还有:2011年12月31日华山路社区张贴在天天馨苑小区的公告是业委会换届选举延期一个月,可是现在已经延期4个月了,华山路社区还是未能选举出第三届业委会!请问靠违法违规造假当选、任职的第三届华山路社区居委会是不是根本就不会选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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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4-26 12:23:57 |只看该作者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自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依法惩处
  破坏选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所谓破坏选举,是指以各种方法扰乱、妨害整个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正常的进行。所谓妨害公民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利用各种手段使得选民和代表不能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行使自己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如不准公民参加选举活动;逼迫、诱使选民或代表不选举某人或选举某人等。其中,选民是指直接参加选举活动,选举产生县级以下包括县、乡、填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所有具有选举权的公民。所谓代表,是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下包括县、乡、镇等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至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以暴力妨害,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漏登选民名单。归纳起来,主要是:
  ①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②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   
    ③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④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   
    ⑤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   
    ⑥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进行破坏;   
    ⑦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2)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即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选举开始以前或者结束以后以及是在选举权力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外的选举,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选举,各级党组织及其他民主党派的选举,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选举等,就不属于破坏选举罪的破坏选举。对之,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定罪,而不能以破坏选举罪论处。至于选举活动,则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补选的一切活动过程。     
   (3)破坏选举的行为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破坏选举罪。仅有破坏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能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 主要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况。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强迫或不让选民投某人的票,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
   (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选举进行中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
   (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因此,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当选,也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0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中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上述违法行为,每一种都可以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恶劣、严重的,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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